如果没有生前信托(Living Trust),配偶去世后,遗产执行程序通常会根据遗产的性质来决定。如果去世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共同财产,或者仅以已故配偶名义登记的财产,则需要进行配偶财产申请(Spousal Property Petition)。如果去世配偶的财产是结婚前积累的财产,或者结婚前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则需要通过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来处理。两者都需要通过遗产法院(Probate Court)进行,但配偶财产申请的律师费用、法院费用和所需时间相对较少。
配偶财产申请的核心是证明存活配偶是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例如,需要明确提供结婚时间、迁移到加利福尼亚的时间、已故配偶名下的房地产购买时间,以及为什么这些财产登记在已故配偶的名下等细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活配偶可以分的100%。
但对于过世配偶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的继承,则要视情况而论。
例如,如果父母在生前将房产赠与女儿,而女儿在结婚后过世,很多情况下该房产会被视为女儿的个人财产。根据个人财产的继承顺序,家庭成员将继承其遗产。如果过世的女儿没有子女,只有配偶,那么配偶和亲生父母将各自继承一半。若女儿有配偶和子女,则亲生父母不再有继承份额,配偶和子女将各自继承一半。如果有两个或更多子女,配偶将继承1/3,剩余的2/3由子女继承。
因此,配偶可以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100%,而个人财产的继承则会根据是否有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来决定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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