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浅谈美国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条款” | 李荻律师事务所DI LI LAW

法律 时间:04/18/2025 浏览: 551

我们近两年代理过多家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案件。这种案件在事实情况方面大同小异:原告为某位摄影师,拥有数百件甚至上千件照片或摄影作品的版权注册。被告为网络服务商,其用户在被告的网站上上传了原告的照片,因此被原告提告版权侵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因为上传照片的用户并未事先获得原告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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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https://www.termsfeed.com/blog/dmca/

不少版权所有者在正式提出起诉之前都会多次向网络服务商发律师函索要赔偿,这也是他们的主要目的。如果他们拿不到钱才会选择诉讼,很少有不打招呼直接起诉的情况。有不少网络服务商因为怕惹上官司选择乖乖付款,也有些服务商选择对这种律师函置之不理,但之后大概率会收到版权方的诉状和传票,正式卷入一桩官司。在此我们不提倡完全对律师函置之不理的做法,因为一旦诉讼开始,版权方就有了更高的诉讼成本,索要的赔偿数额也会更高。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网络服务商完全不知道自己根本不需要支付原告一分钱,对他们所受到的法律保护也完全不了解。这就牵扯出本文的重点:美国版权法DMCA中的Safe Harbor Provisions,也被称为"避风港条款"。

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及其避风港条款

首先我们简单做一下相关法律的背景介绍。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于1998年生效,是美国联邦知识产权法律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其中的Safe Harbor Provisions"避风港条款"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为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站平台、网络主机、社交媒体等)提供版权侵权责任的豁免。若服务商想要获得避风港保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未知道侵权:服务商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在得知后“及时移除”或“禁用访问”侵权内容;

  2. 不直接获利:如果服务商因为侵权内容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并且可以控制该行为,则不能获得免责;

  3. 指定版权代理人(Designated Agent):服务商必须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一名“指定代理人”来接收侵权通知;

  4. 遵循“通知-删除制度”(Notice-and-Takedown):在接到有效的DMCA通知后,服务商要迅速下架或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


举例说明:一个用户在某论坛网站上发表了文章,其中包含了一张未经授权的图片,如果版权方向该网站发送了合格的DMCA通知,该网站在合理时间内下架该图片并且满足上述4个条件,就不需要为侵权承担责任。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网站方,“指定版权代理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必须明显的披露在其网站上。如果没有披露,版权方无法在网站上找到代理人的信息,那网站方就不能通过使用避风港条款来达到免责的效果。如果网站方还没有在美国版权局注册“指定代理人”,需要尽快完成,这一点至关重要。

如果收到侵权律师函怎么办?

很多版权方在发律师函之前并没有做好尽调工作,比如没有去美国版权局官网查看网站是否有“指定代理人”,网站上是否有披露该“指定代理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直接把律师函发给了网站的办公地址而非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那这个律师函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如此,在收到律师函之后,建议网站方咨询专业律师,分析版权方的通知是否合格,以及网站方自身是否受到DMCA避风港条款的保护。如果是的话,可以给版权方发一封回函,把免责情况阐述清楚,避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诉讼。

如果被起诉了怎么办?

如果您作为网络服务商已经被版权方告上法庭,千万不要置之不理,避免原告获得缺席判决并向您索赔法定金额的最高上限(故意侵权的上限是15万美金,非故意侵权的上限是3万美金)。

一旦收到了诉状和传票,建议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并在规定时间内应诉。版权侵权通常为联邦诉讼案件,应诉期为21天,所以需要尽快行动。如果您符合避风港条款的条件来进行免责,可以在应诉时提出相关抗辩。就我们的经验来看,以避风港条款作为抗辩理由还是很有效的,通常可以跟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和解和撤诉。

如果您是网络服务商,想要了解更多DMCA避风港条款的法律保护,或是需要律师代理相关诉讼,欢迎与我们联系!


李荻律师事务所Di Li Law, P.C.专精商标和版权业务,包括商标和版权侵权诉讼、电商TRO应诉及和解代理、出具停止侵权律师函或回函等事宜。李荻律师有加州华盛顿州伊利诺伊州三个州的法律执业资格,连续四年被Patexia(知识产权法律数据分析网站)评选为全美Top 10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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