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法律問題

來源:蔣丹寧律師 時間:04/18/2012 瀏覽: 5467


所謂婚前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協商並簽訂的關於雙方財產等問題的規劃和約定, 以及在將來一旦離婚或是一方死亡的情況下, 如何分配財產,支付贍養費以及繼承財產的協定。

 美國是個離婚率很高的國家,很多夫妻在結婚之前對雙方婚前和婚後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進行約定,以避免離婚時漫長的法庭程序和高額的律師費用。在亞洲文化背景下,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並不是很普遍, 但是我們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卻註意到有越來越多的客人對此感興趣。加州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度,夫妻結婚之後一直到以離婚為目的的分居之前,夫妻取得的財產,除了繼承和贈與等少數特例之外都是共有財產。婚前財產協議即是以合同形式改變這一共有財產制度, 在雙方不得已離婚或是死亡的情況下,其財產的分配不必按照共有財產來分配。

1. 婚前協定適用於那些人:

一般來講,任何人都可以簽訂婚前協定。但是,婚前協定對以下人士尤為重要:

  •  有過婚史並與前妻或是前夫有小孩的人士;
  •  有相當數額的婚前財產的人士;
  •  婚前有自己的公司或是生意的人士;
  •  自認為婚姻基礎薄弱,婚姻容易解體的人士。

2.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規定的內容:

 一般來講,婚前財產協議會規定以下內容中的幾個:

  •  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清單,各項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的增值或是轉賣後的價值及孳息部分的歸屬;
  •  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後所取得的財產的屬性及歸屬問題;
  •  夫妻雙方結婚以後工資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歸屬問題;
  •  如果雙方一旦離婚, 財產和債務如何劃分的問題;
  •  如果雙方一旦離婚,夫妻之間的贍養費數額和支付的方法等;
  •  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況下,財產如何繼承的問題;以及其他不違背法律的約定。

3. 婚前財產協議不適合規定的內容:

 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例如約定提倡離婚的條款和對小孩成長不利的條款極有可能是沒有效力的。另外,婚前協議也不適合用於約定婚後出生的小孩在離婚情形下的撫養權, 探視權或是撫養費等問題。因為加州的孩子撫養權要根據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則由法院做出判決,在孩子出生之前就決定這一問題顯然是不妥當的。

4. 婚前協議有效的條件:

 一個婚前協議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1) 以書面形式作出;
 2) 夫婦雙方都要簽字;
 3) 協議中對雙方的財產,收入,和債務等有充分和清楚的表述;
 4) 雙方在簽字之前均有足夠的時間去思考協議內容並尋求法律協助;
 5) 協議出於自願,不存在任何欺詐和脅迫的情形等。

5. 婚前協議有可能無效的情形:

 在婚前協議的簽署不是出於自願,一方有惡意隱瞞財產,或是婚前協議存在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等情況下,婚前協議有可能不產生法律效力。婚前協議是否有效,需要由法院來作出決定。主張婚前協議無效的一方要在離婚或是繼承的法庭程序中, 提出證明婚前協議無效的理由和事實。想要有一份能充分保護自身權益,體現自己意願的有效的婚前協議,最好請教專業人士, 以免在人生重要的問題上因為一時的疏忽而造成日後不可估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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