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經理人簽證

來源:戚博雄律師 時間:04/18/2012 瀏覽: 3157

在全球一體化的大環境下,有越來越多的外國公司在美國設立分公司,或美國公司在外國設立分公司,同時安排經理人去分公司輪換,增加企業的競爭力,以及促進不同文化的交流。美國的移民法對這一類經理人設立了一個單獨的簽證類型“L-1A”。

1. L-1A簽證的基本條件

L-1A類簽證要求該經理人必須在申請簽證之前的3年內至少有1年不間斷地為國外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屬機構從事經理類的工作。該經理人所要就職的美國公司必須與其海外公司有某種程度上的依附關係,如子公司與母公司,或者母公司與附屬機構等。另外該經理人必須繼續在該美國公司從事於經理類的工作。


2. L-1A簽證的基本程序

要獲得L-1A簽證,在美國的雇主必須向美國移民局首先遞交一個I-129 非移民工作人員的申請,這個申請大致需要2-3個月的時間獲得批准,當然申請人也可用加急的辦法在15天內獲得批准。如果該經理人在美國境外,他可以在這個非移民工作人員申請被美國移民局批准之後,向美國駐當地領事館提出L-1A的簽證申請。一般,該簽證有效期為3年,然而對於一些新成立的美國分公司,移民局往往只先給1年的有效簽證。

如果該經理人在美國境內,他可以在我們上​​面所說的遞交I-129 非移民工作人員申請同時,向移民局申請直接轉換身份,而不用回本國簽證。


3. 從L-1A簽證到申請綠卡

L-1A簽證持有者在申請綠卡時有許多便利,其中之一就是他們不需要經過冗長的勞工證的審理,相反,他們可以直接由美國雇主提出I-140的職業移民第一類(EB -1(c))的申請。此外, 由於現在第一類職業移民都不需要排期,一般L-1A類的簽證持有者可以在大致8至10個月內取得綠卡。


4. L-1A 簽證的優點

L-1A類簽證與H-1B簽證一樣,可以允許簽證持有人同時有移民及非移民雙重傾向(Dural Intent)。因此,L-1A類簽證持有人遞交移民申請並不會影響他們現有的L-1A身份。此外與H-1B不同的是,L-1A簽證沒有名額的限制,也沒有最低流行工資的審批要求。

L-1A簽證與EB-5投資移民要求又有所不同,它沒有至少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投資金額要求,更沒有僱傭10個專職員工的要求。所以,對於那些並沒有雄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來說,L-1A不乏為實現他們美國夢想的另一個理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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