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贈與超過「年度免稅額」1萬3,000元 雖然可以選擇
不繳贈與稅 但超過部分將會從「終生免稅額」500萬元扣抵
亦即將來「遺產稅」的免稅額會如數減少
房地產的投資一直是華人熱衷的項目,同時也會考慮將房地產贈與給子女,因此,美國稅法對「贈與」的免稅額也成為華人關注的議題,2011年聯邦政府對「贈與」的免稅額有新的規定,除了數字變動外,令華人困惑的稅法細節也不少,有本地華人來電詢問,今天就此一內容做探討。
第二章①(5)提及「海外贈與」美國財產的免稅額,這是針對贈與者不是美國居民或公民的情況,反之如果贈與者是美國居民或公民又如何呢?主要是後者多了一個「終生免稅額」。
贈與者是美國居民或公民美國,聯邦稅法規定贈與的免稅額:
A.一般一個人在一年內可以贈與他人1萬3,000元的免稅額,這是「年度的免稅額」(Annual Exclusian);
B.另外還有一個「終生的免稅額」(Unified Credit),規定原來是100萬元,超過則課稅35%,最高可到55%;前總統布希提出特別優惠條款,將2006、2007、2008年提高為200萬元,2009年為350萬元,2010年更是無限上綱免稅,2011年特別優惠條款到期,原應恢復到100萬元,但歐巴馬總統和共和黨妥協,調整為500萬,可適用到2012年。
但有幾個項目不必擔心「贈與稅」的問題,如慈善捐贈、贈與給有美國公民身分的配偶、政治獻金、替他人直接支付給的醫院或學校的醫療費或學費等,此外,如果贈與超過「年度免稅額」1萬3,000元﹐雖然可以選擇不繳「贈與稅」,但超過部份將會從「終生免稅額」500萬元扣抵,亦即將來「遺產稅」的免稅額會如數減少。
「終生免稅額」存在的緣由,其實是和「遺產稅」息息相關的,兩者是綁在一起,換句話說,這也是「遺產稅」的免稅額,2006、2007和2008年為200萬元,2009年為350萬元,2010年是無限免稅,2011和2012年則為500萬元。
本城有位年輕有為的單身貴族,不幸2010年底遽逝,他名下產業多,是會計師們一個很特殊的案例,其「遺產稅」可有兩種選擇:1.無限免「遺產稅」,但將來出售遺留的財產時,計算「資本利得」 (Capital Gain)稅時,其成本是依據去世者的「原始成本」(carry-over basis);2.採用2011年新的免稅額500萬元,超過部分交「遺產稅」35%,但遺留的財產的成本則依據去世當日的「市價」(stepped-up basis)。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賭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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