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伍雄傑律師
時間:06/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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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問:我公司被員工告違反勞工法,怎麼辦?
答:加州勞工法非常保護員工(不管是否合法打工),常見案例是員工狀告雇主欠加班費及最低工資;沒有吃飯休息時間、及時付工資、扣稅交稅、記錄工時、保留員工記錄;甚至僱傭歧視、性騷擾等,加上罰金、律師費、訴訟費,索賠額少則3、5萬,多則幾十萬上百萬。
不管是被告到法院、勞工部,還是員工本人或其律師向您公司索賠,您應盡快與有勞工法辦案經驗(尤其是專為雇主辯護)的律師聯繫,讓其為您分析案件的利弊以決定最好的應對方案。
盡量別試圖自己與員工私下和解,尤其是付了錢卻沒有一紙書面和解協議的做法,對您極為不利:一是員工日後可能回來跟您要更多的錢; 二是他/她會告知其他員工,一齊來向您索賠。如果贏面不大想和解,律師可以幫您爭取最低賠償額,草擬有不承認錯失及保密條款的和解協議。有時,不單是公司,老闆個人被認為“alter ego”(空殼公司)也連帶被告。千萬不要以為個人就一定不用付公司的債項而不爭辯,那樣個人就會被缺席判決輸官司。
II. 問:加州勞工法有關加班費有什麼規定?
答:全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或每週工作40小時。除非員工屬“豁免員工”(exempt),下列三種情形都要付加班費:
- 工作日超過8小時至12小時部分以1.5倍計算。超過12小時部分以2倍計算。舉例,員工某天在餐館做了13小時,則您要付他/她16小時的薪水起碼$128。($8/小時x 8小時+$8/小時x 4小時x1.5倍 + $8/小時x 1小時x 2倍);
- 每週工作時數超過40小時部分以1.5倍計算;
- 每週工作超過6天。您可以讓員工補休來避免付加班費,但一定要按1.5倍或2倍的比例補休。如果某天員工只做了半天4小時,隔天做12小時補回那天的時數,除非有員工的書面要求補時數,否則12小時的那天要算14小時!因此,您務必要員工寫一張補時數的要求,補的日子也要在同一周內,就不用付加班費。當然您有權不讓他/她補時數而扣除少做的4小時薪金。
III. 問:有哪些豁免情況不用付加班費?
- 答:每週總工作時數少於30或每天工作少於6小時;
- 執行人員(executive)企業管理階層(總裁CEO/ president、財務長CFO、總經理 general manager等),指揮起碼兩名下屬,有權或有效建議、聘請或解僱其他員工。慣常獨立作判斷取捨,主要負責上述職責,且時薪不低於$16;
- 行政人員(administrative)履行辦公室或非工作直接關聯管理制度或一般生意經營運作或在學校系統行政工作(如人事部、公關部等),慣常獨立作判斷取捨,協助業主或執行人員或行政人員,受一般監管,主要負責上述職責,且時薪不低於$16;
- 專業人員(professional)有州政府執照並認證的8種職業【律師、牙醫、眼科醫生、工程設計、工程結構、教育及會計】,或主要從事學習或藝術專業,慣常獨立作判斷取捨,主要負責上述職責,且時薪不低於$16。但藥劑師及註冊護士則不屬豁免專業人員,除非其符合執行或行政人員;
- 其他勞工法特定的員工。行政助理、電腦程式員、簿記員、高級技術員等常被錯誤地界定為“豁免員工”。
IV. 問:“自由職業者”(independent contractor)與“員工”有什麼區別?
答: 自由職業者有權控制工作的方式及途徑以達成結果,並綜合考慮下述情形:
- 從事特別職業或生意;
- 當地該種職業通常由無需監管的專家完成而無需資方的指導;
- 該種職業所需的技能;
- 業者自帶器材工具,及決定工作地點;
- 服務時間的長短;
- 以計時或計件方式收費;
- 工作非資方日常生意的部分;
- 雙方相信並無“老闆員工”的關係。通常,偶爾臨時性聘請的專業人員,修理人,外包工都屬自由職業者。
老闆常將員工誤定為自由職業者,來節省員工福利、稅務及保險等開銷。舉例:足浴按摩店將在店內打工的受管理控制的按摩員錯定為自由職業者。但是如果按摩店將床位分租給多個有執照的按摩員,按摩員自定上下班時間及按摩手勢流程,自帶按摩油毛巾清潔劑等,交租給店主並與店主分成,且有書面自由職業者合約的情況下,則屬自由職業者。
V. 問:勞工法對工資工時有什麼規定?
- 答:最低工資為時薪$8。若付不夠最低工資,除要補足差額外,還要每期薪 水罰款;
- 每工作4小時至少10分鐘完全休息,一天8小時工作就有兩個10分鐘休息;
- 每工作5小時即有至少30分鐘完全吃飯時間,除非整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且雙方同意;每工作10小時即要第二餐30分鐘吃飯,除非整天工作不超過12小時且雙方同意。如果休息或吃飯時間還兼工作哪怕是接了一個電話,都不算完全休息或用餐,每項違反會被罰款1小時工資;
- 不能將小費當作工資。小費100%歸服務生,雖然服務生之間可以按比例分小費,老闆可以幫服務生收集及計算小費,但不能剋扣小費;
- 有提供住宿餐食的保姆管家及餐館員工,一定要有書面合約寫明住宿費及餐食費會在工資中扣除才能扣,且勞工法有數額限制;
- 年薪或月薪以52週每週40小時即一年2080小時算,每月稅前起碼$1,386.67或每年起碼$16,640(小費不算),才符合最低工資要求。老闆們常錯誤以為拿年薪或月薪的員工不用付加班費。事實上這些員工有加班的話,您還是要付加班費,除非雙方有明確的自願同意的協議(最好書面)訂明此月薪/年薪包括多少正常小時及多少加班小時,時薪是多少。而且,您會發現月薪付的越多則欠加班費越多!舉例,您付一位廚師月薪$3,000,或年薪$36,000,每週做6天每天10小時共60小時,則一星期下來您欠廚師$519.30(年薪$36,000÷2,080小時=時薪$17.31 x 20小時加班 x 1.5倍)或每年欠$27,003.60($519.30 x 52週)!其實,如果有書面協議寫明這$3,000月薪包括每週40小時正常時間及20小時加班費,時薪為$9.89,就 不會有欠加班費的問題。事實上,每月付$2,426.67給每週工作60小時已符合最低時薪$8要求;
- 每個月起碼付兩期薪水,並要告知員工哪一天付薪水;
- 員工辭職要在72小時內將最後一期薪水及積欠的所有薪水全部付清。您辭退他/她的話則馬上要付清。每遲付一天要罰一天的薪金,最多罰30天,除非員工故意隱藏或拒絕接收。
VI. 問:勞工法要求雇主保留哪些員工記錄資料?
答:
- 員工的姓名、地址及未成年員工(18歲以下)的年齡;
- 記錄每天上下班、休息及吃飯時間(最好打卡,或書面記錄下來);
- 每張薪水單上寫明員工名字、社會安全號碼、雇主名稱地址、稅前總額、時數、時薪、加班費、各種扣稅數目、淨付數、工作日子。勞工法要求上述記錄必須保留2年,否則罰款。
華人老闆常有付現金而不扣稅的情況。就算拿現金是員工要求(如果員工無合法工作身份或在領失業金、政府福利等,員工及老闆還可能觸犯移民法或其他法規),沒有扣除的稅項,若被發現了會直接向老闆追回並罰錢(雖然老闆有權要求員工補回替員工墊付的部分)!老闆也不能向員工要薪金回扣。
VII. 問:我不滿意某員工的表現,能否馬上解僱他?
答:如果您沒有與員工口頭或書面訂明聘用員工一段特定期限(不少於一個月)或某特別事件發生才能終止僱傭關係的合同,則屬“隨意”僱傭(at will)關係,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無需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理由。絕大多數僱傭關係屬隨意。
經雙方同意,有特定期限的僱傭合約也可經(1)雙方同意;(2)充足理由(如:經常遲到早退、未將事情辦好、不能按時完工、對客戶態度惡劣、偷竊公司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生意下滑,等等);或(3)約定事件的發生,而終止。
VIII. 問:員工造成公司損失要不要賠償?
答:員工有義務:
- 對雇主忠誠,不做雇主的生意競爭對手;
- 用心及技能照料工作,遵守雇主的要求;
- 補償雇主因僱員的疏忽給他人的賠償
- 向雇主報告算清帳目。此外,僱傭期間用公司名義取得的財產(包括發明創造、商業機密等)歸公司所有,員工不能外洩或離職時帶走。要限制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限及範圍不自立門戶與舊雇主競爭或不挖走客戶或其他員工,雙方必須有書面協議作此限制才有效。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適用您的案件,具體法律問題應向您的律師諮詢。本文由伍雄傑律師撰寫,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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