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貨品買賣法律問與答

來源:伍雄傑律師 時間:06/04/2012 瀏覽: 4690

加州是世界金融與貿易中心,商業貨品(簡稱“商品”)買賣及進出口特別頻繁, 因此瞭解相關法律法規是避免及減少法律糾紛及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I.問:加州採用什麼法律來規範商貿行為?
答:加州採用《加州統一商業法典》(簡稱《商典》)(California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簡寫UCC)、一般合同法(contract law)、 過去交易習慣(course of dealing)、行規(usage of trade)及過去履行習慣(course of performance)來規範在本州內發生的一切相關商家(merchant)之間的商品(goods)貿易行為。“商家”是指買賣某種貨品或由於其職業向外宣稱熟悉某種貨品的人及其代理人。一般消費者之間的買賣交易(如偶爾而不是長期經常的車庫清貨garage sale, 個人之間買賣舊車等)則不屬商家行為而不受《商典》限制。“商品”是指所有在簽訂貨品買賣合同時就可以移動的事物(金錢及投資證券除外),包括特製貨品及未出生的動物、農作物及可以從土地上分離開來的附屬物(如石油、礦物等)。

II.問:怎樣才能構成一份有效的商品買賣合同?
答: 任何合同, 不管書面或口頭, 必須具備:1)訂約人有法定能力訂約(capasity, 如18歲以上精神正常等);2)訂約雙方有共同合意(mutual assent, 一方出價offer,對方接受acceptance); 及 3)報酬(consideration)。 如果商家之間就商品交易達成的協議符合上述3個條件,即為一份有效的商品買賣合同,除非牽涉非法、欺詐、恐嚇、錯誤、顯失公平、不可能履行、及天災意外等情形而導致合同無效。 

III.問:買賣商品是否一定要有書面合同?
答:《商典》規定買賣商品價錢在$500及以上必須以書面形式才有效,口頭無效。所謂書面形式,並不表示非要一份白紙黑字的買賣合同或合約不可,實踐中也很少商家這樣做。只要有足夠證據(包括行為)來顯示雙方有協定即可,就算缺少一項或多項條款。通常買方向賣方發出的訂貨單(Purchase order)、賣方的電郵、傳真及書信確認書、送貨時附上的提貨單(Packing Slip)、賬單(Invoice)、之後的對賬單(Account Summary)及來往書信等,都是構成書面合同的一部分。 就算雙方不能就付款方式時間、履約時間地點或貨品質量價格等重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仍有效, 法庭會根據案情決定合理必須的條款。 但是必須寫明貨品數量才有效。

IV.問:貨不對板時該怎麼辦?
答:買方要求及時或馬上交貨的一份訂單或其他出價也算是出價。賣方可以用及時回復答應交貨或及時或馬上交貨的方式來接受該出價而構成一份合同,就算發過去的貨品不完全符合要求,除非賣方及時通知買方說發出該不對板貨品只是試看買方會否接受它。因此任何合理方式的接受都構成合約, 除非出價方清楚指定某種接受方式而接受方沒有按規定接受。 如果貨不對板而賣方也沒有說該不對板貨品只是“試試看買方會否接受”,買方收貨後沒有及時提出退貨或換貨,該不對板貨品就當被接受, 買方之後不能再要求退貨或換貨, 也不能說賣方違約。

舉例:A公司向B公司在電話裡急訂200,000片120分鐘容量CD,價格為每片$ 0.20, 總價$40,000, 只說“要盡快送貨”,而沒有講明哪一天送貨。 如果B公司想要接受此訂單, 它可以:1)回復A公司說“B公司會盡快或在5天內交貨,然後馬上開始生產或找尋CD,或 2)如果有存貨,馬上將200,000片CD運給A公司。若果B公司只有150分鐘而非120分鐘容量CD在手,B公司就將150分鐘容量CD運給A公司,而A公司知道此事收貨後一個月都沒有提出退貨或換貨,這筆交易就此完成。A公司要依約支付$40,000而不能以 “貨不對板” 為由拒絕付款或扣減付款。

V.問:對方在接受的同時外加了條件怎麼辦?
答:一份在合理時間內發給對方的確定及合時的接受或書面確認書,都構成接受,就算它在原有的基礎上附加額外或不同條款,除非1)接受明確寫明該額外或不同條款是接受的前提條件(這樣該接受就變成還價(counter-offer), 而需要對方的接受才有合約);2)出價講明不能有附加條款條件;3) 附加條款重大改變了出價;或4)接受方在當時或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出價方不能接受該附件條款。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收到訂單後,回復A公司說“OK”會依約交貨, 但同時問A公司要不要多買50,000片CD(同樣是每片 $ 0.20)。 A公司說“OK”(或者沒有說“NO”)這樣合約就變成250,000片CD每片$0.20。如果A公司說“No”,合約還是200,000片CD每片 $ 0.20. 如果B公司回復A公司時說一定要多買50,000片才肯以每片$ 0.20賣給A公司,否則沒有deal,這樣B公司的回復變成一個新出價,要A公司“OK”才會有合同。

VI.問:訂約後想修改或解除合約條款可以嗎?
答:可以,且不需要報酬(consideration), 只要雙方同意, 除非書面買賣合約寫明不准修改或解除合約。

VII.問:合同沒有寫明價錢怎樣辦?
答: 如果雙方不能就價錢達成一致, 價錢將會是送貨時的價錢,如果:1)合約沒有寫明價錢是多少錢;2)價錢由雙方協定但不能達成共識;或3)雙方同意價錢由某些市場或標準來定而這些市場標準沒有定價。缺乏價錢條款,合約仍有效,除非雙方的意願是沒有最後確定的價錢就沒有DEAL。

VIII.問:賣方違約時買方有什麼權益?
答: 當賣方沒有交貨或單方終止合同、或買方合法地拒絕了來貨、或買方收貨後適當地撤銷收貨,那麼買方有權:1)撤銷合同;2)追回所付款項;3)向其他賣主買代替貨品而要賣方付差價及相關費用(驗貨費、收貨費、運費、保管費、經紀費、其他合理費用等);4)追究合同價和違約時的差價,加上相關費用,減去節省的費用作為賠償;5)追要已確認的貨品;及6)強迫賣方交運特訂貨品或補足買方不能從他處買到代替品。

IX.問:買方違約時賣方有什麼權益?
答: 當買方錯誤地拒絕收貨或收貨後反悔、或不准時付款、或單方違約,賣方有權:1)拒絕交貨;2)通知送貨公司暫停交貨;3)繼續生產完貨品交給買方,要其付錢;或者停止生產而將原材料當廢品變賣處理,之後要求買方賠償損失;4)轉賣給他人及要求賠償合同價及轉賣價之間的差價,加上相關費用(經紀費、保管費、回收再賣費、運費等);5)追究違約時和合同價間之差價,加上相關費用,減去節省的費用,作為賠償;及6)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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