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託是日常法律服務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常會接到這方面的諮詢,也曾為很多有需要的人士提供過法律服務。今天介紹一下有關法律訊息。
生前信託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避免遺囑查驗程序。在加州,如過世時遺留下來的財產超過一定數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之前一定要經過法院的遺囑查驗程序(Probate)。這一程序耗時很長,一般最短也要在一年以上,而且需要一筆很大的法律費用。生前信託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以合法的途徑來避免這一耗時費力的程序,讓繼承人盡快拿到遺產,並節省支出。
避免財產保護人程序。在財產所有人喪失對財產的管理能力時,例如出現嚴重失智或精神失常等情況,如果沒有生前信託,一般來講法院要對財產所有人委任專門的財產保護人,以對其財產進行保護,並對其生活的相關事宜進行安排。財產保護人制度是由法院主持的法律程序,耗時相當長,同時也需要相當數額的法律費用。如果財產所有人訂立生前信託,則需要有信託人在制定生前信託時所委任的受託人來進行相關事宜。就可以避免向法院申請保護人制度所需耗費的時間和費用。
減免財產稅的作用。有一些專門為已婚夫婦設計的減免稅務的生前信託可以為信託人以合法方式減免聯邦稅。例如Exemption Trust和Bypass Trust。
設立生前信托的基本程序:一般來講,準備成立生前信託的當事人應該仔細考量自己的意願和財產狀況,將自己成熟的願望和想法跟律師溝通。律師會根據情況設計出適合的生前信託形式。當形式確定後,則一般經過以下步驟:律師起草生前信託文件,信託人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生前信託的信託執行人(Trustee),即委任可以信任的人在將來過世後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信託。信託文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用與遺囑相近但又不相同的法律語言對信託人去世後的財產分配和管理進行明確交待;當事人簽署信託文件,進行公證;信託訂立人在信託文件簽署後,要將名下財產轉到信託名下,使信託真正能夠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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