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專利申請,亦稱“臨時申請”,是美國政府根據GATT烏拉圭協議在專利法框架內設立的、自1995年6月起開始實施的旨在方便申請人的申請制度。一個專利,從申請、審查到最終批准、發布,少則一年半,多則四、五年,加之律師費昂貴,很多發明人和企業對專利制度望而卻步,錯過了保護其新技術、新產品的大好時機。但臨時申請制度為發明人和企業提供了一個省時、省錢的選擇。發明人和企業應當充分利用這一制度,經濟、有效地就其新技術、新產品尋求專利保護。
正式的專利申請,即非臨時專利申請,通常要包括對在先技術(Prior Art)的介紹、對該發明的詳細描述、為理解該發明所必需的圖表、正式的權利訴求和發明人的聲明等內容,並需符合專利局規定的格式。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要完成一個中等篇幅的專利申請,通常需要四十個小時左右的工作時間。專利申請遞交後,在審查階段,專利律師與專利審查員之間至少有兩個回合的文書往來。這又需要十到二十個小時的工作時間。目前全美專利律師的平均費率是每小時三百美元。可見,僅律師費就是不小的一筆開支。
相比而言,臨時專利申請要比正式的專利申請便宜、簡便。首先,臨時專利申請的申請費不足二百美元,但正式專利申請的申請費至少六百美元。其次,臨時專利申請不需要包括對在先技術(Prior Art)的介紹、正式的權利訴求和發明人的聲明等內容,而只需要發明人的姓名、地址、發明的標題和對該發明的描述。由於沒有格式限制和太嚴格的技術要求,要完成一個臨時專利申請,至多需要十個工作小時。如果發明人提供了文字材料的話,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需要投入的時間至多三、五個小時而已。
臨時專利申請的最大好處是它為申請人確定了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如果申請以普通郵件寄出,優先日期以專利局實際收件日期為准;如果以美國快遞(US Express Mail)寄出,優先日期以郵局接件日期為准。優先日期的重要性大致有四層:其一,一年之內根據該臨時申請遞交的非臨時專利申請可獲得該優先日期;其二,將來專利批准後,二十年的專利保護期將從該優先日期算起;其三,如果別人有同樣或類似的發明,但他的優先日期晚於你的,那麼除非他有實質性證據證明他的發明先於你的,他基本上喪失了就其發明獲得專利保護的機會;其四,如果申請人決定申請外國專利,該優先日期也適應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優先日期。
臨時專利申請遞交後,申請人就可以在其產品或宣傳材料上使用Patent Pending (專利申請審理之中)的字樣和專利申請號碼,以便讓公眾知道該產品的發明人已經為尋求專利保護採取了措施,因而取得宣傳和促銷的效果,同時對潛在的侵權者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臨時專利申請的另一個好處是,它給申請人提供了一個“試驗緩衝期”﹕如果申請人在一年之內沒有籌集到開發其產品的資金,或者經過試驗證明其發明的產品或工藝的可靠性、可行性不足,或者經過調查證明其發明產品的市場潛力和前景不佳,申請人可放棄就該發明進一步尋求專利保護的努力,因而節省了正式專利申請所必需的申請費和昂貴的律師費用。
上述“試驗緩衝期”同時也是一個保密期。按照美國專利法的規定,正式專利申請遞交十八個月後,專利局將全文發表該專利申請。但臨時專利申請遞交後的一年內專利局對臨時專利申請的內容保密,也不對它進行實質性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臨時專利申請並不能自動地過渡到專利保護。要尋求專利保護,並要保住已經獲得的優先日期,申請人必須在從該優先日期算起一年之內提交正式的專利申請。這個為期一年的“試驗緩衝期”不能延期﹐一旦過期,即完全喪失,不可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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