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簽證是為“跨國公司經理或專業人士”這一類別特設的簽證。所謂“跨國公司”是指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分處不同國家。美國移民法中的跨國公司特指母公司、子公司、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分設於美國和L-1持有人的所屬國的情形。 L-1是為方便L-1簽證的持有人- 跨國公司的經理人和專業人士,在母公司與分公司所屬的兩個國家之間往返而設立的特殊簽證。
L-1分為兩個下屬類別:
用簡單的語言來解釋L-1簽證,就是如果美國的母公司在中國或其他國家設有分公司,在這一海外公司的上述兩類人才可以申請L-1簽證以便往返于兩個國家之間。反之亦然,如果中國的某家公司由于業務需要,在美國設立了分公司,因為營運關係的需要前往美國分公司的經理或專業人士也可以辦理L-1簽證。
與H-1B簽證相比,L-1簽證有其特有的好處:
1、L-1 簽證不需勞工部特許的勞工證(LCA);
2、L-1簽證的家人持有 L-2簽證, L-2簽證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境內合法工作;
3、最重要的一點,L-1簽證持有者辦理綠卡時,不需要辦理勞工紙(PERM),也不受排期的名額限制,可以在較快的時間內拿到綠卡。
辦理L-1簽證的申請人,需要在前三年中至少為雇用的公司連續工作一年。申請人的薪資也必須可以滿足L-1申請人本人在美國的生活需要而不會成為美國的負擔。
L-1的期限:在L-1A類別中的跨國公司經理可以首次獲得三年的居留期限,期滿後可以獲兩次延期,每次為兩年,因此總居留時間可以累積至七年。在L-1B類別中的跨國公司專業人士可以首次獲得三年的居留期限,期滿後可以獲得一次為期兩年的延期,因此總居留期限可以累積至五年。 L-1持有人如有大量時間不居住在美國,其不在美國的時間可以有條件的從居留期限中扣除。這一問題本事務所將特別撰文另述。
至於被派往美國開設分公司的跨國公司人員的L-1申請問題和批量申請L-1的問題,具有其特定的規則和法律申請程序,本事務所也將在本一欄目中分文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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