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律問答(一)

來源:方明之律師 時間:06/18/2012 瀏覽: 4146

*加州最低基本工資
 
問: 我剛取得綠卡定居美國加州, 並且在餐館從事服務人員的工作. 面試過程中雇主跟我說, 由於餐館服務人員有額外的小費收入, 所以基本工資是每小時$5塊錢. 請問這樣的薪資是合理的嗎?
 
答:其實在加州, 法定最低基本工資的設定是在美國各州中最高的, 而舊金山市的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9.92則是全美之冠. 從今年的1月1號起, 舊金山市更將其最低基本工資調漲為每小時 $10.24- 使其成為全美第一個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超過$10塊錢的城市.在加州小費制的員工,例如餐館服務人員, 其薪資也是受法定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8塊錢) 條款保障的.也就是說, 如果您是餐館員工, 雇主必須支付您至少每小時$8塊錢的基本工資, 然後小費再依實際情況另外計算. 如果您的時薪少於$8塊錢, 那麼雇主就已經違反勞工法規.您有權利可以提起申訴向雇主請求相關薪資損失的賠償。


*加班費

問: 我太太在一家台灣公司的美國分部擔任行政助理, 在公司將近4年了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卻從來沒有領過加班費. 她多次跟公司反應關於加班費的問題, 可是主管的回應都是: ” 我們是台灣公司, 在台灣幾乎所有工作都是責任制, 所以並沒有所謂的加班費, 你也在員工合約上同意簽字了”. 我知道加州的勞工法規有明定關於員工加班費的權益, 請問我太太的情況依然適用於加州勞工法的加班費條款嗎?
 
答: 在加州, 如果您是非豁免員工, 每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或者超過5個工作天就要算加班費.就算您的加班時間沒有事先獲得主管同意,雇主在法律上都有義務要支付所有的加班費.您太太所任職的是位在加州的台灣分公司, 並不表示雇主在美國的員工就必須比照台灣的員工待遇. 在美國所設立的公司有義務要遵照美國法規, 如果您太太的雇主長期沒有支付其美國員工所應得的加班費, 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勞工法. 您太太有權利提出法律申訴向雇主要求過往所有加班費以及相關福利損失的賠償. 再者,如果雇主沒有依法支付所有非豁免員工加班費, 也就是說您太太並非個案, 那麼所有員工將可以聯合提出集體訴訟向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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