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法的迷思

來源:權昭儀律師 時間:06/18/2012 瀏覽: 39028

我在多年執業律師生涯處離婚案件時,發現許多錯誤觀念廣泛存在一般民眾心裡,幾乎每次第一次與當事人面談時,我都必須教育溝通些「迷思」,碓認當事人對加州離婚有初步正確了解,才能進一步當事人個別情況,做案情分析及官司中的應對策略。
以下一一解答這些「迷思」,讓大家了解實情。

迷思一:「在加州離婚是不需要原因的,所以我特別從台灣過來單方離婚。」
解答:在加州,離婚雖然不需要特別理由,但加州法院必須要先對離婚任何一方有管轄權(Jurisdiction),才能有合法判決。
要符合此管轄權,離婚任何一方必須在加州住滿六個月,並在申請離婚之縣(County)住滿三個月。一般來說,法院並不會要求離婚由請人提出以上居住的證明。但若一方提出抗議時,則法院便會要求提出離婚申請的一方提出具體證明,證明加州法院對此離婚案件有轄權。通常,加州駕照、租約、水電帳單、信用卡刷卡紀錄、學校註冊單、銀行開戶證明等,都可用來做為居住證明。因此,若非下定決心在加州住上一陣子,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可飛來加州「享受」加州的離婚法。

迷思二:「我想離婚可是又不敢,因為我怕會失去孩子。聽說加州法律較偏袒女方。」
解答:在針對孩童時,加州家庭法並不會特別偏袒父親或母親。法官必須考量的是「孩子的最高利益(for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s)」因此,那一方能證明他(她)更適合為主要撫養的一方時,法官便會將他(她)判為主要撫養的一方。

迷思三:「我沒有賺錢能力,是不是法官會把孩子判給對方?」
解答:許多新移民的婦女常會有這樣的困擾。事實上,賺錢能力與孩子撫養權並無關聯。相反地,在許多案例裡,全職媽媽在離婚時拿到孩子主要撫養權的機率極大。因為法官通常認為,在面對離婚變故時,孩子的教養環境不宜變動太多,以減少離婚對孩子心理打擊。除非有證據顯示,孩子繼續處在既有的環境會對孩子不利。譬如,原來是主要撫養者的一方有酗酒、情緒不好或肢體暴力的情形。

迷思四:「我先生(太太)沒有寸小孩的撫養費,所以他(她)不可以來看孩子。」
解答:是否照付小孩撫養費(child support )與探視權(Visitation)是不相關的。如果不按時付撫養費,法院會有嚴厲處罰,除了一年10%的利息外,更有可能會有刑事上的處分。可是法院並不會取消探視權。這時。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custodial parent)蓄意拒絶探視權,法院可強迫有撫養權的一方必須讓對方探視孩子,同時在有些案例中,甚至會將孩子改判給對方以表示嚴懲。

迷思五:「我現在可以自己養孩子,可是我希望我先生(太太)可以負擔一半孩子上大學的費用。」
解答:對重視教育的中國人,大學學費常常是離婚中的一個議題。根據加州離婚法,給付孩童撫養費的義務,只延伸至孩子滿18歲或19歲高中尚未畢業的孩子,大學學費並末包括在內。因為美國國情是孩子滿18歲就是成人,父母並無撫養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希望離婚後能對孩子大學費用有所交代,應該用協議的方式寫在離婚協議及判決中,以便日後執行。

迷思六:「我的配偶不願意簽離婚協議書,我可不可單方離婚?」
解答:所謂的單方離婚(Default Judgment of Dissolution),指的是依照法律程序送逹法院傳票後,對方並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答覆(通常是30天),在法院判定對方在這場離婚官司中缺席後(Entry of Default),離婚原因便可單方面請法院下離婚判決。

迷思七:「我的朋友告訴我,分居六個月就自動離婚了,為什麼我還要等法官判決離婚呢?」
解答:分居日 (Date of Separation)與離婚生效日沒有關係。分居日期主要是用來計算婚姻長度(Duration of Marriage),與其衍生出來的權利義務,譬如,財產分配與贍養。根據家庭法,離婚判決快生效是在被告人收到法院傳票及狀紙(Service of Summons and petition)後六個月。這六個月是所謂的「Waiting Period」。立法者的用意是希望這六個月內,雙方再冷靜思考離婚的決定,避免意氣用事。

迷思八:「我是加州居民,上個月我女朋友從台灣來玩,我們到Las Vegas結婚, 一星期後她就回台灣,說再也不來美國,我們還需要離婚嗎?我可不可以宣布婚姻無效?」
解答:在美國結婚很快離婚很慢。上文巳提過,在加州離婚最快也是六個月才生效,那怕婚姻才維持了三天。至於宣布婚姻無效(Annulment),則需要證明雙方詐欺(Fraud,)、精神不正常(Unsound Mind)、重婚(Prior Existing Marriage)或未成年(Minority)、武力脅迫(Force)、或身體無能(Physical Incapacity),而與婚姻長短並無關聯。

迷思九:「我跟我配偶才結婚半年,是否如果要離婚就要分我一半的朌產,還要養對方一輩子呢?」
解答:在加州,除非有婚前或婚後協議,否則在離婚時都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分配財產。所謂 Community property,簡單講就是指婚後雙方或其中一方所「賺來」的財產。

因此祖產、父母贈送的金錢(如房子的頭期款)、或婚前本來所擁有的財產,都不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內。如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只放在一方名下(如股票帳戶,銀行帳戶及車子),在離婚時仍需平分。

一般說來,越短期的婚姻,夫妻共同財產越少。在年輕夫妻的過程中,常常是共同累積的債務超過財產。

而在長期的婚姻(一般指十年以上的婚姻),視財產的多寡及複雜性,常常需要調當事人大量財務資料及專業會計師的協助,來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

至於贍養費(Spousal Support),並不是每一個離婚案子法官都會判給。

法官會考量雙方婚姻長短、健康情況、年齡、教育水準、就業能力及婚姻中的生活水準,來衡量贍養費的多寡及給付的年限。

一般來說,婚姻期限越長及婚姻中生活水準越高,賺錢較少的一方,贍養費能夠領的越久越多。

然而不像小孩子的撫養費,是有全州硬性統一的公式可循,在爭取贍養時,律師可以發揮的空間較大,而每個法官判的數字也會有較大的差異。

中美兩地國情、文化不同,因此所衍生的法律也有極大差異。在美國生活的華人朋友們在面對婚姻問題時,在整理自己的情緒同時,也要對法律力求瞭解,才能在艱難的時刻保障及爭取自己以及子女的最大權益。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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