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先生在網上出售手機,一般他是從手機制造商訂購然後在網上出售。有一次他收到一封郵件,聲稱他們經營的手機店要關門,手上有一批新式手機出售,價格比外面低一半以上。他便與他們聯絡,確認他們的產品不是冒牌貨,便買下了五十支手機。幾天之內,他將手上的所有的手機都賣出去。沒想到一個星期後,有警察拿著搜索令到他家,將他家的電腦及一些產品都拿走,並將他逮捕,指控他是接收贓物。後來出庭才發現,陳先生所進的這批貨是被偷的貨物,出售這批貨的公司根本不存在。陳先生不僅損失了一萬多元,還面臨三年的牢刑。
法律真相: 加州刑法第496條款規定,如果民眾知道貨物是犯罪活動所得,購買或接收或保存這些被偷貨物都屬違法行為。這項罪名能否成立最關鍵是當事人是否知道這些貨物是偷來的。
檢方在起訴時會用二種方式來証實被告是知情的,一是被告在進貨時被告知這些貨是有問題的,如果被告已被告知貨物有問題,而繼續接收或購買,就可以說是知道實情(ACTUAL KNOWLEDGE)﹔第二種方式是理應知情(CONSTRUCTIVE KNOWLEDGE),檢方可以用間接的証據証實一般民眾都會覺得貨物有問題,很可能是偷來的貨物,因為貨物的價格比市價低很多,賣方沒有固定的公司,以前沒有打過交道,或者賣家堅持要支付現金等。
縱使接收贓物的刑事罪名因為當事人不知情而可能撤銷,當事人可能疏忽而購買到贓物,這些貨物仍需物歸原主,當事人仍可能損失大筆貨款。因而,在進貨時,應非常小心,不要貪小而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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