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性行為

來源:鄧洪律師 時間:06/25/2012 瀏覽: 3722

案例: 張先生對自己的小孩管教一直很嚴,兒子學校成績一直都很好,已考進了加州大學。有一次,兒子帶了一位妙齡少女回家,介紹說是新結認的女朋友。張先生也知道兒子已長大成人,交友方面不便過多盤問。沒想到一個星期後,警察上門將兒子逮捕,但沒收了他們的電腦。原來,新交的女朋友未滿十八歲而她的父母反對他們的交往。不幸的是女友向警方承認他們曾有性關系。雖然女友一再強調是她主動要求并且沒有任何強迫的行為,檢方仍以強暴罪起訴張姓學生。更不幸的是,在張先生自己的電腦上,警方發現張先生內存有許多少女的色情照片,大部份照片都是日本A 片演員扮作學生的照片,不過,在辦案的老美警察眼中,這些都是未成年小女的照片,為此,也將張先生逮捕。

 

法律真相:

美國對青少年的保護相當嚴格。法律假定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心理及智力仍不成熟,法律要對他們嚴加保護。大部份州都設有所有的“法定強暴罪” (Statutory Rape), 縱使未成年人一方的同意,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都屬強暴罪。因而,媒體上經常報導有關教師與學生發生性關系此類罪案都是用法定強暴罪來起訴,青少年的同意并非辯護理由,如果成人方比未成人的年紀大五歲,在加州還會加罰三年。

此外,如果民眾保存,傳閱,傳遞,下載,制作,攜帶任何未年人小女或小男的照片,都屬刑事罪,可以面臨十六個月到三年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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