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綠卡的稅務

來源:楊心傳會計師 時間:07/11/2012 瀏覽: 2444

投資移民(EB-5)是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准時間最短,資格限制最少的通道,特別是1993年在EB-5法規中增設的「地區中心移民法案」,更把原定的投資100萬並創造10個工作機會放寬至50萬及「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目前90%以上的投資移民都是以參與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s)開發的方式來進行投資,主要是區域中心相對於個體企業經營更穩定,在計算所創造的工作就業人數方面也更有優勢。過去兩年來,全美新設立的「區域中心」如雨後春筍般出現, 被批准的項目已達120個。投資移民也成為中國富豪甚至中產階級的最愛。
 
以紐約市的布碌崙海軍船鎢改造工程為例,由於「錢」景看好,已受到眾多投資移民的青睞,來自中國大陸的富豪們更是趨之若鶩,近兩年來源源不斷舉家遷入紐約,並在曼哈頓、皇后區或長島的上等學區置產。本文試舉兩例以透析投資移民家庭在美的稅務申報要求。
 
高女士帶著兩個孩子在去年暑假投資移民臨時綠卡獲批後從北京遷居皇后區雷哥公園,丈夫胡先生則留在北京,作為律師樓的合夥人之一繼續執業,全年收入約18萬美元,繳稅約三分之一(六萬美元)。移民局對投資移民獲取臨時綠卡後的居住要求為,申請人只需每半年入境一次即可保留綠卡。
 
由於高女士2011年沒有工作,因此夫妻全年的收入(工資)為18萬美元,但他們在年中才取得綠卡,因此在1040表中只需申報9萬美元的工資收入,但胡先生同樣不符合外國收入豁免(2555表)的基本要求(全年在國外居住330 天以上),因此9萬美元全部作為上稅收入約納聯邦稅9000美元,但胡先生拿到綠卡後所掙9萬美元中所繳的3萬美元的稅同樣可以在「外國扣稅抵減」(1116表)中申報,9000美元需納稅全部抵銷後剩餘的2萬1000元抵減可帶至2012年。胡先生作為0.5%(二百分之一)的投資項目合夥人, 將收到K-1表同樣納入個人稅。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胡先生在國外的工資收入沒有美國的EIN(公司稅號),因此無法用電子報稅,難以實行電子報稅請求豁免,必須申報8944表,須於2012年2月15日前報送國稅局請求批准。此外,如果胡先生2011年在中國居住時間超過183天,則應以非居民身份在紐約州報稅,而高小姐帶兩個孩子則以紐約州居民報稅,所以在州裡的報稅狀態為夫妻分報。
 
最後,2011年起個人申報增設8938表,胡先生需要申報包括銀行存款、股票、房地產投資、公司股份、合夥人資本、信託產業、版權等海外資產資訊,並於2012年6月30日向財政部報告FBAR(T.D.F.90-22.1)。
 
除了當前熱門的區域中心項目以外,投資移民還有其他兩種類型,即在美國任何地區投資100萬美元成立公司,或是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成立公司。他們的報稅與上面的不同。
 
孫先生於2010年作為50%股東在紐約投資成立進出口貿易公司,在公司財務平衡表(Bala ce Sheet)中,股東權益(Shareholder's Equity)為200萬元,現有雇員16人(不包括股東),工資總額約為40萬元,符合移民局創造10個以上工作機會的標準。孫先生本人報稅表(W-2)為6 萬元,隨1040報稅。但由於他在2010年底前取得綠卡,因此要申報海外賬戶「罰款」(7萬5000美元以上,2011年9 月9日前申報25%,2011年9月10日之後27.5%),同時要在2011年申報8938表。申報該報的要求是,常住美國183天以上的綠卡持有人單身(戶主)報稅狀態者,年底擁有5 萬美元或年內擁有7萬5000美元海外資產,夫妻合報則門檻加倍(年底10萬元或年內任何時間15萬元)。(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稅務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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