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有海外資產的人突然發現自己成了逃稅犯,必須自首,接受鉅額罰款,否則可能坐牢,很多人因此生活在恐懼中。擁有海外資產為何可怕?禍源在美國稅制。
美國是「屬人主義」的稅制,只要是稅法上的「美國人」,也就是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他們的「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都要向美國政府繳所得稅,他們的「世界財產」也在美國遺產和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內。而非美國人則只要報美國來源的收入或美國本地的財產移轉即可。
過去,一些納稅人把資產藏匿海外,用以逃稅。但由於美國債台高築,稅收吃緊,美國政府開始向那些有海外資產的人徵稅。美國法律規定每年要申報海外資產和投資。這些資產申報的費用昂貴,罰款重,動則萬元以上,還有刑事罰則。華人讀者不可不重視。
美國所得稅法和遺產稅法對稅務居民的定義不同。所得稅法第7701(b)和其施行細則對稅務居民有非常複雜的規定,原則上持有綠卡或在美國停留一年超過183天的人都算居民。這183天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的,當年日數除一,前一年除三,再前一年除六後相加超過83天就算居民,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國停留超過120天,就成為稅務居民,就要納稅。而遺產稅法以定居 (domicile)來決定納稅人是否為稅務居民,不管移民身分,只要有定居的意願和事實,即使只停留一天,也算稅務居民。
但是,如果能證明和母國的關係比美國親近,則可選擇當非居民。外交官、留學生、訪問學者等,雖全年停留在美國,也只是「客」,不算居留日數。如果非居民外國人和居民配偶同報稅,也算稅務居民。美國和世界很多國家定有所得稅條約,如果一個人具有雙重居民身分,則有權選擇用條約的「分勝負條文」 (tie breaker),用非居民身分報稅。
美國是全世界少數對未居住在美國的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課海外收入稅的國家。美國公民曾為此打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以一說法來為此辯護。理由是居住在美國的居民繳稅買服務,海外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繳稅買保險。當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在海外有麻煩,可以向當地大使館官員求救,會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
美國法院的判決雖然顯得「強詞」,但也不完全「奪理」。對一個在不同稅制下長大的華人新移民,因為不懂或是輕忽了全球課稅這個稅制的嚴重性,加上和母國「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使得很多新移民可能面臨逃稅的罰則。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稅務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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