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勞動所得 多可豁免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7/13/2012 瀏覽: 2720

這幾年美國經濟不景氣,中國的經濟突飛猛進,台灣健保優厚,使海歸從海外如潮湧回中國和台灣。海歸者多數未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只成為空中飛人。有些人一走了之,忘了山姆大叔還在等他們繳稅。另一種是拿到綠卡未到美國居住的人,他們也忽略了山姆叔叔的存在。「這是造成他們欠稅的主要原因」。
 
其實,只要好好規畫,讓自己合於去國稅(expatriate tax),即稅法911條海外勞動所得豁免的條件,海歸者在美國境外的薪資等勞動所得,多數可享受巨額的免稅額,但他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必須是當年的勞動所得(earned income);報稅居所(tax home)必須在外國;必須符合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兩種法則之一。
 
真實居所的第一要件是要設籍外國,如果在居住國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則不能用「真實居所」法則。其條件有二:美國公民全年設籍外國,或美國永久居民全年設籍外國,是居住國公民,且居住國和美國訂有所得稅條約。在中台港澳四地中,只有中國大陸居民可以享受此優惠,台港澳和美國沒有所得稅條約,這法則不適用。親身居留法則的條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過去12個月內在美國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可以說,享受「真實居所」優惠的人是「有家可歸」,只要在工作的國家以居民身分報稅,一年可以回美國不超過183天。反之,享受「親身居留」優惠的人「有家不歸」,因為一年最多只能回家35天,但他們不需在工作國以居民身分報稅。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稅務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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