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日生效的新法律規定,必須為兒童乘客配備汽車座椅的年齡限制,將由現時的六歲提高至八歲,但如果兒童體形較小,即使年過八歲,仍然應該安排兒童汽車坐墊(Booster seat)。
現有法例規定,年齡在六歲或體重60磅以下兒童,搭乘汽車時必須配置兒童汽車座椅或坐墊。將由明年生效的新法例,則將六歲的年齡規定提高至八歲,並取消體重規定。
此外,新法律也規定,不論是兒童汽車座椅還是坐墊,都必須被放在汽車的後座,不能放在駕駛人旁的座位上。
支持新法例的聖馬刁縣緊急醫療服務防止受傷計畫主任古斯汀森指出,進一步將規定配備兒童汽車座椅的年齡提高,有助防止更多的兒童在車禍時受到重傷,以保障兒童的生命安全。
古斯汀森表示,新法例允許駕駛人為年齡較大的兒童安排汽車坐墊,目的是使體型較成年人小的兒童,坐在汽車座位上並使用一般安全帶時,可獲得調高座椅,讓安全帶將兒童乘客繫在更適當的位置上。
她解釋,即使兒童在搭乘汽車時繫上安全帶,如果安全帶的位置及高度不適當,則安全帶不能保障兒童的生命安全,沒有效用。
雖然新法例將兒童使用汽車座椅的年齡提高至八歲,古斯汀森建議家長,如果發現八歲以上兒童身高不足、或繫上一般安全帶後接觸到兒童的臉部或頸部時,都應該加上兒童汽車坐墊。
在新法例下,如果駕駛人違例,沒有為兒童配備適當的汽車座椅,罰款將是475元,並將有一分的駕駛違規紀錄。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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