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律關於離婚過程中債務分割問題(一)

來源:蔣丹寧律師 時間:09/18/2012 瀏覽: 9667

 離婚過程中債務劃分的基本原則:

 在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如果沒有特定的婚前或是婚後財產協議,結婚後到分居前的這一段期間,夫妻雙方或是任何一方所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債務,每人各負一半的償還責任。 共同債務,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雙方共同產生的,可以是為家庭共同生活產生的,也可以是為了一方的某些目的和需要產生的, 只要是在結婚後和分居前產生的,就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要對此負擔平等的償還責任, 用通俗的話講,就是夫妻應該各還一半。

 由於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參雜交錯, 離婚過程中的財產劃分是個複雜的法律問題,除了上述的基本原則以外,我們以下分別敍述一些婚後債務的特殊劃分情況:

1. 夫妻的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債務的情形:

 舉例來講,如果丈夫在婚前欠下兩千美元的債務,這部分屬於婚前個人債務, 應該由丈夫自己用個人財產償還。但是結婚後,他用屬於共同財產的工資償還了這筆債務。如果夫妻離婚,丈夫應該在分居後的個人財產中拿出兩千美元還給共同財產, 妻子有權分得這部分共同財產的一半, 也就是一千美元。

2. 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共同債務: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欠下兩千美元的信用卡債務,這一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丈夫用他婚前的個人財產償還了這筆債務,如果夫妻後來離婚,丈夫是否有權從共同財產中要回這筆錢呢?按照加州的婚姻家庭法規定是不可以的。加州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或是個人財產支付婚後共同債務,將被視為是其對共同財產的贈與,即使離婚,也無權要回。

 關於這項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一條例外,如果夫妻一方用其個人財產來購買共同財產,如房屋和汽車等,法律規定, 如果其沒有以書面形式放棄這部分的財產權利,則其在這部分財產中的份額在離婚時是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得到償還的。不過值得注意的事,只有用來付本金和增值的部分可以得到補償,用於支付利息的部分則不能得到返還。

 舉例說明,先生和太太買了一棟房子,太太用她母親給的錢支付了首付,如果先生和太太後來離婚,太太用來付首付的錢則可以從共同的婚後財產中要回。如果太太個人的錢用來付每個月房貸中的本金,或是給房子加建,其個人財產也可要回。但是,如果太太的錢用來付房貸的利息,房屋的維護,房屋的保險和稅金,則她的個人財產將被視為對共同債務的贈與,在離婚時沒辦法得到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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