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介紹了在離婚過程中債務分割的幾個初步問題,本文接下來介紹分居後一些債務分割的問題。
1. 分居後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共同債務的情形:
加州法律規定,分居後夫妻雙方的收入或是所得為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如果一方用這部分的個人財產支付先前遺留下來的夫妻共同債務,法律後果是怎樣的呢?一般來講,分居後用個人財產支付夫妻共有債務,在離婚判決最終劃分財產時應該從共有財產得到相應的補償。
我們來舉例說明這一問題:
先生和太太向法院訴請離婚,分居後先生用自己的工資來支付車子的貸款。先生的工資在分居後成為其個人財產,而車子的貸款由於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申請而得到的, 屬於共同債務。先生支付的這部分車貸可以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從共同財產中得到補償。但是這種情形有一種例外,如果先生支付的車貸是每個月的貸款,不是整個貸款的總額, 而且該車輛是由先生在使用,則這部分車貸不可以從共同財產中得到補償。
這一法律原則還有另外兩項例外:
1) 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用來償還共同債務的個人財產不得從共同財產中得到補償; 2) 此項債務償還是以贈與為目的,或是用來頂替小孩撫養費或夫妻贍養費的。
2. 分居後,雙方約定一方可以從共同帳戶中支取生活費用的情形:
加州的案例法有判例表明,如果雙方約定一方可以在分居後從共同帳戶中支取生活費用,此項生活費用的數額應該不超過當地合理生活費用的標準或是法院臨時裁決的生活費標準,超出合理限度的生活費用要從當事人一方所獲的共同財產中扣除。合理生活費用的標準一般由法院在臨時撫養費和贍養費的裁決中予以規定。只有不超過合理數額支取的生活費用才可以從共同財產中得到支付而不必在最終判決時返還給共同財產。
舉例說明,夫妻分居時約定,妻子可以從共同帳戶中每月支取生活費用。當地法院對臨時生活費用規定為每月1000美金。如果妻子每月支取1000美金,離婚判決時,妻子不必返還此款項。如果妻子每月支取了2000美金,她則要在離婚判決財產分配時少分得500美金(1000美金的一半)。
當然,此項獲得返還的權利也可以由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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