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賣淫,嫖妓與拉皮條犯什麼罪啊?

來源:林文震律師 時間:09/19/2012 瀏覽: 59332

在報上常看到警方組成專案特警隊,對可疑的按摩院或從事賣淫的民宅進行突檢,查獲從事不法性交易,逮捕按摩院或民宅主人,及賣淫女子及嫖客多人等新聞。

到底在加州賣淫,嫖妓,或拉皮條犯了什麼罪?其犯罪成立的要件是什麼呢?加州刑法647(b)條就是這類犯罪的法律基礎。依該條規定賣淫與嫖妓兩種行為結合起來稱性交易。性交易的定義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物品作為對價而從事性行為或進行觸摸性器官,臀部或女性胸部之淫蕩行為,以滿足刺激性慾之行為。在此基本定義下,647(b)規定有三種行為是犯罪的。

1.進行性交易。

如果在進行性交時被活逮,同時又有交易對價,則賣淫的與嫖妓兩個人都會被控以性交易罪。

2.要求或誘導他人進行性交易。只要是有這個行為的人,不論是妓女或嫖客都可被控此罪。

常見警察假扮妓女,如果男客主動接近詢問是否願意交易及價碼,或是警察假扮嫖客,妓女主動接觸告知服務內容及價格都可被控此一罪名。在判例上較多的爭議是那些行為足以被認定是誘使他人進行性交易。法院判例解釋當純向過往車輛招手或站在流鶯出沒的地區尚不足以作此認定。必須要有更明顯之行為。

3.同意進行性交易並著手準備動作。

這項犯行與2.項犯行有密切關連。要求或誘導他人進行性交易犯2.項之罪,而接受他人之要求或誘導而同意性交之人可被控此罪。因此觸犯本罪之人可能是妓女也可能是嫖客。看誰主動誰被動而定。

觸犯上逑三種罪名是刑法上的輕罪,如被定罪,最重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及1000元罰金。

加州刑法對拉皮條煤介色情或性交易在刑法第266h及i條明訂違法且可處高達六年之重罪。其罪刑較賣淫與嫖客皆嚴重。

由於警方在調查這類案件最常使用誘餌請君入甕,但執行過程中常見很粗糙的行動計劃,導致無辜入罪。因此若因涉案被補,請立即聯繫專業刑事律師,保障自己權益。化險為夷。

(本文作者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林文震律師 1 - 877 - 770 -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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