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金融資產申報(8938表)與海外帳戶資產申報(TDF90-22.1)均由國會一手推動,去年聯手以來,又相互配合,讓數以百萬計的海外資產帳戶持有人叫苦不迭。
海外資產申報(FBAR)始於1970年代,財政部和國稅局為了扼制海外洗錢,遂設計這套TDF90-22.1表格用於控制美國綠卡持有人或公民在海外的投資管道,表格自1972年推出後的最初30多年收效甚微,使其名聲大噪的轉折點發生在2009年,瑞士銀行前主管將瑞銀協助客戶避稅的資料製成光碟送給維基解密,導致美國政府發起追繳海外逃稅的第一波攻勢。
最後,瑞銀支付7億8000萬罰款及4500個重要客戶以求和解。瑞銀斬獲讓美國稅局嚐到了甜頭,也暴露出每年以千億計海外逃稅的冰山一角,美國稅局遂將矛頭擴大化,對準200 至2010年未申報海外帳戶資產的幾百萬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並於2010年敦促國會立法(海外稅務協調法),從2011稅務年度起正式將海外金融資產申報(8938表)納入個人申報(1040表)。從以上的三年逐步升級不難看出,海外金融資產與海外帳戶資產申報實為一脈相承,又各有所表,現就最近讀者來信中關心的問題分答如下。
報了8938,還用不用報FBAR?答案是仍然要報。財政部和國稅局現在是雙管齊下,4月15 日前申報個人稅時,向國稅局備案8938表,海外金融資產申報門檻(Threshold)5 萬元,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合夥人持有資本、信託產業、版權等。如已申報3520表(國外信託或個人贈送10萬美元以上)或5471表(美國公司擁有的國外子公司),不必重複申報8938表,但須附帶註明。此外,向國稅局申報的1040附表B中,要包括FBAR的利息和紅利,附表D中要包括股票,股份及房屋買賣等投資資本利得,附表E中要包括投資房地產的出租收益或版權收益等,一旦海外資金向國內流動時,國稅局有蹤可循。6月30日前向財政部申報的是FBAR TDF90-22.1海外銀行及股票帳戶,起始門檻1萬美元。
什麼人需要申報8938或TDF 90-22.1表?FBAR只限於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8938不僅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還包括在美居住183天以上的稅務居民(Resident), 因此範圍更廣泛。
不報8939或FBAR,有沒有罰款?漏報8938表罰款為1萬美元,如被國稅局發現通知3個月後仍未申報,每個月增加1 萬元罰款,最多不超過5萬元。FBAR不報或者謊報的罰款要嚴厲得多。非故意不報(Non-Willful)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美元,故意不報的罰款是每年10萬美元或50%的餘額,還有刑責和坐牢的可能。
報了8938或FBAR,有沒有罰款?申報8938表到目前為止沒有罰款,申報當年(2011年)的FBAR也沒有罰款。但如補報2003年至2010年間的FBAR則要交27.5%的罰款,詳細計算條例請諮詢會計師。
投資房地產或房地產買賣是否需要在8938或FBAR中申報?自住或投資房地產都無需在8938表中申報,但國外遺贈房地產價值超過10萬美元需在3520表中列入附載於8938表。房地產買賣獲利也無需在8938中申報,但自1997年後推行的自住房過去五年中住滿三年夫妻可免資本利得50萬(單身戶主25萬)則不適用於美國領土以外的房屋買賣。
FBAR本身不包括投資房地產,但自動申報條例(自2012年2月8日起為第三波攻勢,沒有截止日)中明確列入,並且要說明稅後收入(Reported Income)還是稅前收入(Unreported Income)資產,然後按房地產的市場價值(FMV)徵收27.5%的罰款。
總而言之,8938與FBAR申報盤根錯節,遍佈陷阱,海外資產持有人需慎之又慎,放眼長遠,求心安理得,無憾子孫。(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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