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9 月16 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了對美國專利法進行全面修訂的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也被簡稱爲AIA)。這一法案的頒布,意味著美國將專利權的申請從“發明優先制”改爲“申請優先制”。同時,這也是美國近150 年來對專利法做出的最大一次修改。所以,對于發明者來說,此法案最主要的價值體現在發明者應該盡快申請自己的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美國發明法案(AIA)用申請優先制,一個國際專利法律規則,取代了曾延續了近兩個世紀的美國舊專利法的發明優先制。
這一新發明法案也證明了美國在發明法案方面向其他國家看齊。大多數新的法律條款將在此法案頒布的 1 年或18 個月開始生效。因此,大多數條款將在2012 年秋季或2013 年春季開始被實施。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正在努力做好實施新的變化的准備。
申請優先制
隨著轉變爲“申請優先制”,美國發明法案(AIA)旨在通過限制某些發明者之間的挑戰以加快專利申請程序。因此,至少在理論上,將發明產品更快的推向市場。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不像其他國家一樣。在美國發明法案(AIA)法案實施之前,産品最先發明人有對這個産品的優先專利權,即使另一個發明家比最先發明者更早申請對于此産品的專利。通常,美國專利商標局會宣布一個專利權糾紛解決程序,並且把專利理所當然的批給産品的最先發明者。
該法案的另一個目標是使美國和亞洲(臺灣,中國,日本,韓國),歐洲,非洲,中東,還有其他大多數已經應用了申請優先制體系的發達國家保持一致。這一國際趨向具有和知識産權同樣的重要性,因為知識產權已經被國際化。所以,要在國際層面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各個國家需要達成一致。
根據新的法律,産品的最先發明人將可能失去對産品的專利權如果有人先于最先發明者申請關于此產品的專利,除非最先發明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前者對于産品的專利申請是根據最先發明者派生的。新法案的支持者和美國國會認爲:將美國的專利制度從“發明優先制”轉變爲“申請優先制”將改善美國的專利制度,促進美國和幾乎所有其他國家的專利制度的統一。相反,新法案的反對者則聲稱新的專利法案將有利于大型和資産雄厚的企業,但是對有個人發明者和小型企業來說卻是一個障礙。很明顯的,國會和新專利法案的支持者贏了這場爭論。
對于即將到來的新專利法案的最大的擔憂之一就是它將會如何影響小企業主和個體企業家。獲得專利是不便宜的,僅僅議案一個非臨時申請(正式申請)就會很容易的花去7000 美金或者10000 美金,往往會比這個金額更多。這會使個體和小型實體發明者很難在發明領域趕上大型企業。現在,對于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以及個體著之間的差距是呈指數級增長的,所以說速度是至關重要的:大型企業一年可以申請成千計的專利,而個體發明者則有可能只是辛辛苦苦申請一個專利。
此外,大型實體往往可以負擔起先申請,不管成敗的專利申請程序,即使這意味著將放棄大量的專利申請。相反,小企業或者個人必須在花費方面更加謹慎,因此可能就從一開始不提交申請,這意味著小型企業和個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起跑線上就輸給了大型企業。新的申請優先制發明法案將于頒布後的18 個月開始有效,即2013 年3 月16 日。
受讓人作爲申請者
到目前爲止,在美國,只有發明者可以作爲專利權的申請者。發明者的受讓人,比如發明者的雇主,通常不能申請專利。新的法律改變了這一現狀。享受全部利益的受讓人,或者發明者遵照義務將發明轉給的第三方(比如,發明者的雇主)現在都可以申請專利。這一改變在某些情況下是有利的,例如,當雇主欲取得前雇員和不合作雇員所作的一項發明專利時。
原先的商業使用權
美國發明法案(AIA)在現有商業使用的基礎上創造了一個對專利侵權訴訟的新防禦。如果被告的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在發明者開始申請産品專利權或發明者當衆公開發明的至少一年以前開始了對該産品的商業使用,那麽,被告的侵權人可以被免去法律責任。這種防禦是個人防護,這意味著它只可以被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用做個人防護,或者直接用做商業用途。在美國發明法案(AIA)之前,專利法允許類似的防禦,但它僅限于防禦商業方法專利的侵權。美國發明法案(AIA)規定了可申請發明專利的發明包括程序,機械,製造,和組成。這一變化的支持者聲稱相對于已經擁有相似防禦的其它國家,這會鼓勵美國的製造業。反對者則認爲,擴大防禦可能對于發明的保密是一個激勵機制,但是這卻和鼓勵發明的公開披露的國家政策相互衝突,這個國家政策體現在專利權體系裏面。到底哪一方的觀點是正確 的?在接下來的幾年,我們將根據不斷更新的數據拭目以待。
授權後審查
基于美國發明法案(AIA)的另一個潛在的問題是新法案可能對獨立發明人造成有關“授權後審查”程序的費用。專利權可以在被授予之後被挑戰。挑戰者需要證明專利的占有權有可能是無效的。這個調查期,有關發明的營銷,使用和出售都是不確定的,如果沒有市場,會讓發明者損失更多的金錢。相比之下,對于大型實體來說,它有能力可以承擔這個審查程序的成本。
美國發明法案(AIA)制定了兩個新的程序去攻擊已授予的專利,建立了專利審判上訴委員會(PTAB),同時撤銷了以前稱爲當事人之間複審的程序。第一個程序是所謂的“授權後審查”,它可以在專利授予之日起的9個月內,由任何第三方基于任何理由提起。審查的理由包括現有技術(例如,專利)和專利申請公開不夠充分。
第二個具有挑戰性的程序被稱爲“當事人之間的審查”。這個程序可以在專利權被授予的9 個月後發起,或者如果上面所提到的“授權後審查”已經開始,那麽當事人之間的審查可以在“授權後審查”程序結束之後發起。對于“當事人之間的審查”程序,審查的理由僅限于專利或者印刷出版物的現有技術。
總體而言,大多數觀察家都認爲新的審查程序對于第三方(例如,競爭者或者被控告的侵權人),挑戰已經授予的專利法相比以前更容易。與法律訴訟相比,新的審查程序明顯更快和更經濟。新的程序無疑將給申請者帶來更多的壓力,這將使得申請者的專利律師準備更強有力的專利申請材料,並將最終産生不容易被挑戰的專利權。所以,請一個好的專業律師是至關重要的,它可以幫你節省潛在成本。
費用制定機構
美國發明法案(AIA)已授予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設置或調整它所收取的費用的權限。在AIA 以前,國會擁有這項權利。2011 年9 月26日,跟隨著美國發明法案(AIA)的頒布,美國專利商標局把大部分專利收費提高了15%。美國發明法案(AIA)還增加了新類別的申請人-微觀實體類,這個微觀實體將有權減少75%的大部分費用。原先的小實體類別,只允許申請人減少50%的大部分費用,這個費用減少政策維持不變。微型實體申請人必須符合小實體類別,必須沒有以發明者的身份出現在4 次以上的以前的專利申請中,上年的收入必須符合不超過中等家庭的3 倍的標準。很明顯,新的減費的減少將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幫助很多個人發明者和資金不足的初創企業。
總結
無論我們喜歡與否,專利正在進行著徹底的改革。個人,企業,企業家在尋求專利保護,主張專利權,防禦專利侵權訴訟,和其他與專利相關的戰略方面,必須認真的考慮“優先申請制”和“授權後審查”程序。目前對于小型企業和獨立發明者來說最安全的行動方案就是速度---盡快提交“臨時專利申請”,並且獲得“專利申請中”的狀態。請切記,你可以以“臨時專利申請”爲基礎,並且在日後進一步完善,所以,第一次提交的“臨時專利申請”並非和你的最終專利申請是字字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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