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妻子於2000年來美國,沒有入境記錄,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也沒有被抓。2003年她在北卡拿到一個身份證,但已過期。2003年她領到報稅號碼,並開始報繳散工稅。2009 年我們結婚後,我們聯名報稅。我們的孩子在2010年出生。2012年9月我要入籍考試。
請問:如果我入籍,我妻子是否可以在美國調整身份呢?有人告訴我,我們只要遞交豁免申請即可,說這是一項新的法規,將在今年年底生效,法案號是I-603。不知我妻子是否適合這項新法規?我們此時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答﹕
除非你妻子受到245(i)的保護,即她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的申請,並可證明她於2000年12 月21日當日人在美國,否則根據現行法條她沒有資格調整身份。
但根據歐巴馬政府今年年底生效的新計劃,她可以遞交在美國非法居留至少一年的豁免,如何判決被批准,再作決定是否離開美國去美國領事館進行移民面談。根據現行法律,你妻子若離境她會受到10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而目前的程式需要美國領事館移民簽證拒簽後,才允許遞交豁免10年不准再入境的申請。在等待的審理期間,她必需在海外等待。
根據歐巴馬的新方案,你妻子在離開美國去美國領事館移民簽證面談之前,就已經知道她的豁免被批准了。那時她的移民簽證面談就會是普通正規的面談,得到簽證批准後即可返回美國。新的豁免申請必需遞交I-601A表,此表尚未正式公佈。如果你成為美國公民,你妻子多半有資格因你沒有她生活將極端困難而獲得這樣的豁免。
目前,我們建議有興趣申請這種程式的當事人,開始為外籍配偶遞交親屬移民申請(I- 130),因為提早申請的人不會像程式生效時什麼都沒有做的人要等那麼久。你的情況,當然第一步要做的事是先申請入籍。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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