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美國雇主,在招聘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0/03/2012 瀏覽: 7938

雖然很多勞工糾紛是與在職員工相關的,但在招聘過程中也有許多事項需要雇主特別注意。並且,精心設計的招聘程式將有效提高雇主招聘合格雇員的能力。

應要求所有應聘者都填寫求職申請表嗎?

建議您使用統一的申請表採集應聘者簡歷上沒有的信息,並為每位申請者建立一個單獨、統一的檔案。統一招聘過程中的信息採集可以幫助雇主客觀地比較應聘者並幫助雇主免受雇傭歧視的訴訟。另外,建議您在求職申請表中包含重要的通知和承認書,如求職者at-will身份的通知和承認書,公司均等雇傭機會的重申,工作場所反對騷擾和毒品的政策。求職申請表還必須包含一項聲明,說明求職者提供的所有信息為真實、完整的,否則可能會造成雇傭關係的終止。

如果求職者在應聘過程中需要方便設施怎麼辦?

雇主有義務為殘疾求職者提供方便設施,在應聘過程中為殘疾求職者消除障礙使他們能夠與非殘疾求職申請者以同樣的方式競爭。這包括對申請表、測試程式和測試設備的調整。雇主可以先詢問求職者他們是否需要方便設施。

對於求職者以往的病史和工作中需要的方便設施,我可以提哪些問題?

通常來講,雇主不可以詢問求職者他們工作中是否需要方便設施。然而,如果求職者有明顯的殘疾特徵,主動說明自己的殘疾情況,或者雇主有合理理由相信求職者在進行特定工作時會需要方便設施。雇主也可以詢問求職者,在有無合理方便設施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完成所有核心工作。

什麼時候可對求職者進行身體和體格檢查?

在雇主未提供給求職者有條件的offer之前,不可以要求求職者進行身體和藥物檢查。只有在給求職者有條件的offer後,雇主才可以要求這樣的檢查,且必須是對同類工作性質的新進員工進行同樣的工作相關的檢查。只有在檢查結果證明求職者無論是否有方便設施,都不能完成核心的工作,或在極少數情況下,求職者執行工作將會直接威脅到自身或他人的安全時,雇主才可以解除有條件的offer。

藥物檢查是否是體格檢查?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非法藥物測試不屬於體格檢查。然而,建議雇主在要求求職者進行藥物測試之前能夠進行仔細考慮,制定完整的藥物和酒精測試政策。

反歧視法律適用於求職者嗎?

是的。雇主被禁止基於聯邦法、州法或地方法列舉的任何原因歧視求職者。

有任何問題是雇主不得問求職者的嗎?

是的。雇主不得詢問求職者與他或她的宗教信仰、種族、膚色、移民背景、年齡、性別、殘疾有關的信息,並且在密歇根州雇主不得詢問求職者有關身高、體重、婚姻狀況、家庭狀況和其他受保護的信息。這項規定使用於面試和求職申請表。另外,雇主不得詢問求職者有關於身體健康方面的信息,如是否有過醫療病史,是否接受過精神病專家或心裏諮詢專家的治療,或是否正在服用規定的藥物。為了避免歧視的嫌疑,均等雇傭機會委員會EEOC建議雇主仔細審查每一個問題,並判斷:

  1. 問題的答案不會出少數特定性別的求職者;
  2. 所詢問的信息確實是判斷求職者的工作能力所必需的。為了有歧視和不合適動機的嫌疑,雇主提出的所有問題必須與求職者的工作能力和具體的職位相關。因此,雇主必須把問題集中在工作經驗、教育背景、之前受雇情況,以及特定職位的工作指責上。

採集求職者的背景信息時有任何限制嗎?

公平信用報告法案“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要求雇主在向第三方採集求職者的相關信息前(如汽車記錄、犯罪記錄、信譽狀況、整體聲譽,等等)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求職者並獲得求職者的書面授權。通知書和授權書必須與求職申請表分開。另外,因為採集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對求職者採取不利行動之前,雇主必須向求職者提供所採集信息的副本和法案要求的“權利總結”。

徵集與監禁、犯罪相關的信息時有限制嗎?

根據均等雇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和密歇根民權法案“Michigan Department of Civil Rights”的規定,雇主不得詢問求職者與監禁歷史相關的問題。但是,如果與工作相關,可以詢問求職者的犯罪歷史。雇主還可以詢問求職者是否有任何未決的犯罪訴訟。

怎樣從求職者之前的雇主獲取有用的信息?

許多雇主不願意把之前員工的信息提供給他們今後可能的雇主。雇主可以要求他們的求職者簽署一份准許書授權他們之前的雇主提供相關信息。許可書必須包含清楚的語句免除前任雇主因為Reference Check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在進行Reference Check之前,雇主必須先從求職者處獲得工作指責、工作表現、賠償歷史,處罰記錄相關的信息,並提供給前任雇主准許書的副本。雇主應該要求求職者的前任雇主核對求職者提供的相關信息並回答與求職者的技能、能力、弱勢、工作習慣和適應能力相關的問題。


資料來源: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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