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鐳律師事務所表示,語言能力在現今國際化的社會是重要的員工雇用指標之一。但是要求或限制語言能力有可能構成職場歧視,雇主應當小心謹慎,美國聯邦平等工作委員會曾針對日本餐廳老闆限制華人員工上班說中文,以及醫院限制菲律賓籍護士上班說母語,進行歧視訴訟。
徐律師表示,華人老闆尚不會限制員工說方言或母語,但是要求員工說特定語言也有可能構成職場歧視,舉例來說,台灣餐廳老闆如以不會說台語為理由而不錄用大陸人和香港人員工,歧視法律風險很大,台灣人也不是所有人都會台語。餐廳如果一定要說台語那又要如何跟非台灣人餐廳客人溝通,而且有哪個台灣老闆聽不懂普通話。另一個例子,要求員工一定要會廣東話。南加州許多公司客戶和商家都說普通話,公司廣東話需求明顯與市場所用語言有差距,同樣有可能構成種族或國籍歧視。
雇主需要正確法律觀念。第一,在美國同種族的人會歧視同種族或同國籍的人早已是共識,沒有什麼華人不會歧視華人,台灣人不會歧視台灣人;想想有些高級精品店,華人店員對華人客人不理不睬,對白人黑人畢恭畢敬,就了解其中道理。第二,方便溝通不等於公司需求。老闆求方便要員工都會廣東話或台語,不見得能達到法律上的公司需求。雇主應當以語能力作為參考指標之一而不是決定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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