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日前與朋友發生爭執,報警後兩人皆被控騷擾且併科罰金249元,目前持有綠卡身份的李姓男子怕案情日後會影響入籍,8日前往美國福建同鄉會求助。
20多歲的李姓男子表示,幾週前和朋友發生爭持、互相毆打,他隨後報警,警方將兩人拘捕後以騷擾罪移送法辦,兩人認罪後被釋放,各繳249元的罰金。李姓男子表示,兩人在警局做筆錄時沒有留案底,警察只記錄兩人的名字和生日,但是他還是擔心影響日後入籍。
律師戴禺表示,李先生所犯罪行屬於輕罪行為,不影響其入籍申請。一般來說,持有綠卡的人被判一年以上的牢刑,或犯案所涉及的損失數額超過1萬元,才會被取消綠卡身份,且不具申請公民的資格。持有綠卡期間,犯罪罪行最高懲罰不超過一年,且當事人只有一次的輕罪記錄,他們可以保住其綠卡,但如果是在假釋期間犯罪,就不能申請公民。如果在持有綠卡期間犯下的行為是屬於道德敗壞罪(CRIME OF MORAL TURPITUDE),仍然可以申請入籍,只要在申請時證實品行良好。
戴禺指出,李先生因為被警方逮捕過,在申請公民時還是要如實填寫,但是李先生目前犯下的罪行不會影響他申請入籍,戴禺建議李先生在申請入籍時由律師協助代填入籍表格。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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