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刑事案件往往文字材料很多,專業性強,起訴方必須考慮如何得到陪審團的理解和同情。國家稅務總局法律顧問處是決定稅務刑事調查是否起訴的重要環節,起訴前不但要確保有充分證據,而且還要把證據有條理地組織起來,這樣才能保證贏得官司。這裡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證明過程要儘量簡明。
幾乎所有接觸過美國稅法的人都認為,它十分複雜,讓人迷惑不解,有時甚至不近情理,這對於稅務刑事案件的起訴方來說不是一件好事。由於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選擇陪審團審判,而陪審團對國家稅務總局素來缺少同情心,如果陪審團聽不懂起訴方在說些什麼,他必然傾向于開釋被告人。因此,必須讓那些幾乎對稅法和會計一無所知的陪審員清晰地知道被告究竟幹了些什麼。有意思的是,偷稅可能是因為少申報收入,也可能是多列支支出。在行政處罰中,少申報收入和多列支支出都有,但在刑事訴訟中,少申報收入的情形占了大多數,原因之一是證明少申報收入遠遠比證明多列支支出要簡明,更容易得到陪審團的同情。
二是要有充分理由證明被告是故意違法。
在美國民事訴訟中,一方證據占優即可勝訴,但刑事訴訟採用“超越合理的懷疑”的標準。除不繳或少繳稅的事實證據外,還需讓陪審團“超越合理的懷疑”,確信嫌疑人有故意違法的明顯動機。稅收犯罪的主要種類有故意偷稅、虛假申報和不申報,這三種罪行都要求政府部門必須證明被告人故意違反他已知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因為大意、誤解、粗心等原因所致。設置兩套會計賬簿,讓支付方付大額現金,製作虛假憑證,銷毀資料等,這些可以作為“故意”的證據。
當然,法律制度也並不能保證100%地懲治違法者。在律師的幫助下,被告人可以有許多理由來開脫,如一個年長的人聲稱誤以為65歲以上不申報所得稅(注:65歲是全額領取社會保險金的年齡),新移民聲稱誤以為某項收入是免稅的,這些理由往往會引起陪審團的同情。甚至,被告人辯稱他對自己的偷稅問題一無所知,因為所有的申報表和納稅資料都是他的會計師做的,而這位會計師已經死于一場意外車禍等等。還有,如納稅人先是偷稅,然後又把稅款補繳了,按法律來說,犯罪已經發生,應當受到處罰,但有事後補救行為的納稅人,往往會得到陪審團的同情而被判無罪。但這種情況除外:納稅人得到稅務機關已經在對他進行調查的消息,因而迅速補繳了所有稅款,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後補救,一般仍會被判有罪。
資料來源: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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