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者不同扣稅有分別

來源:林修榮律師 時間:10/09/2012 瀏覽: 2346

可扣稅之受惠者
 
將現金或實物資產,捐獻給以下機構或團體,通常都可扣稅:

‧教會或其他宗教機構及組織;

 ‧聯邦或地方政府(須只用於公益事業,如減少公債等);

 ‧非牟利學校與醫院;
 
‧公共公園與康樂設施;

‧救世軍、紅十字會、CARE、GOODWILL工業、UNITED WAY、童子軍、女童軍、男童會、女童會等機構;
 
‧退休軍人組織
 
此外,如由被認可之機構安排,接待學生到家中居住之費用及作義工之自付費用,均可扣稅。

不可扣稅之受惠者

‧公民團體、社交和體育團體、工會和商務局(Chamber Of Commerce);

 ‧外國機構(加拿大和墨西哥慈善機構除外);
 
‧以個人利潤為目的之團體;
 
‧以游說更改法律為目的之團體;

‧住客聯會;
 
‧個人;
 
‧政治或助選團體;
 
此外,抽獎之費用、俱樂部或其他同類組織之會費及學費、作義工的時間或服務價值、捐血之價值等,亦不可用於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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