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惡客找碴 買保險求平安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0/10/2012 瀏覽: 4763

通常商家將「客人永遠是對的」奉為座右銘,但近期聖蓋博谷地區有些中餐館遭遇顧客以用餐造成身體不適為由,要求賠償,店家與顧客各執一詞,爆發爭執。華裔律師表示,餐館飲食糾紛時有所聞,但一切都須核實消費,並提供醫師證明。

新張三個月的一家北方麵點館,兩周前有位50多歲的女士,入店點了份白菜豬肉水餃。水餃上桌後,該女士吃下第一口,即招喚服務生,表示水餃沒煮熟,該店經理便請廚房重煮一份,但重煮的第二份水餃上桌後,該女士吃完七顆後,又對服務生表示水餃沒煮熟。

經理表示,該店廚房對每種水餃都制定有熱煮時間的標準作業規定,而且當天為那位女客人重煮的水餃,同鍋也同時煮有其他桌客人點的白菜豬肉水餃,卻只有那位女客人反應未煮熟,當時他便決定不收費,但也拒絕再服務這位客人。

孰料近日這位女客人在女兒陪同下,赴麵館理論,並索賠上千元。女客強調吃完水餃回家,發生腹瀉,由居家照護人員打點滴治療,花費1000多元。雙方一陣爭論後,店經理要求女客提供醫師證明及帳單,女客無法提供,雙方不歡而散。數日後,洛杉磯縣衛生局衛生檢查官上門檢查,並表示有人投訴因吃了該店飲食,發生身體不適。

另一粵菜館,近日也遭遇顧客回頭索賠。一周前,有位女士在該店點「海鮮煲」外賣,帶去朋友家聚餐,對味精過敏的小孩,吃下海鮮煲發生過敏性氣喘。

女客便上門與店東理論、索賠,但店東強調女客點餐時,並未聲明不能有味精成分,堅持無過失,也拒絕賠償。結果女客離店前,撂下一句「我朋友是律師,等著挨告吧」,讓店東大嘆生意難做。

律師向龍表示,吃水餃發生身體不適的索賠案例,消費顧客須提出醫師或檢驗證明,證明確實與該店水餃未煮熟有關。

至於餐館販售外賣造成消費者過敏,向龍指出,消費者若對某些食品成分過敏或忌食,應在點餐前向餐館表明,否則餐館業者不負法律責任。不過,若本案是消費者食物中毒,即使女客朋友的子女為不付費的間接消費者,一樣可對餐館業者提出訴訟及賠償要求。

保險經紀人林大衛建議業者在開店之初,最好就投保商業保險,以分擔經營風險。

林大衛指出,餐館食物若造成客人腹瀉、過敏、食物中毒等傷害,一般商業保險的醫療理賠每人可理賠2000元至1萬元。若店家與顧客發生法律訴訟,保險責任險部分也可提供訴訟辯護費,以及100萬元為上限的訴訟理賠。一旦發生飲食的客訴或法律訴訟,保險公司都有專業人員進行調查、理賠及訴訟支援。

向龍建議,餐館業者除投保商業保險保障自身法律權益外,最好謹慎採購食材及調味品,避免採購不安全或易造成過敏的食品,並在餐館內豎立明顯告示牌,提醒顧客點餐前,應事先告知服務人員對哪些食品成分過敏,或忌食哪些食材、食品。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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