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健保扣減的誤區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0/11/2012 瀏覽: 4095

近年來,隨著公司個人健保開支的逐年飆升,健保稅法條例不斷更新並日趨複雜。「歐記」全民健保法在最高法院驚險過關,但未來仍充滿了不確定性,在此環境下形成一些受到國稅局密切注視的「誤區」。

下面舉個例子。徐氏貿易公司(1120S)夫妻股東各擁有50%的公司股份,2011年夫妻各出工資3萬元,公司為股東買家庭醫療保險支出9755元,於小公司中列入員工福利計畫扣減,而遭到國稅局的質疑。

根據國稅局出版的「僱主福利及稅務指南」,小公司(S Corp)中持股2%以上的股東不被視作僱員,公司為他們購買的健康保險開支必須包括在股東的工資中,扣繳聯邦和州市稅,但不必扣社安及醫療稅。因此徐氏夫婦2011年的工資將上升為6萬9755元。公司支付的健康保險將通過K-1過渡到個人1040表, 從而與工資的升幅相互抵消。換句話說,小公司股東的開支已在工資成本中得到扣減,但股東個人卻無法得到任何抵減(Credit)。一旦小公司醫療保險擴展到員工(包括持股2%以下的股東),則員工醫療保險的費用可全部扣減,並得到額外抵減優惠過渡到股東個人。

我把上例稍作變換。徐氏公司自2011年起承擔4名員工的健康保險,全年開支1萬6800元,員工全年工資總額9萬5862元,平均出勤2080小時,則徐氏公司可從8941表獲得35%的抵減5880元。由於小公司不需要付聯邦稅,因此抵減從公司K-1轉到股東個人減稅,但徐氏公司員工健保扣減同樣從1萬6800元減為1萬920元,扣除了5880元的健保抵減。

從以上的對比可以看出,國稅局的健保扣減或抵減條例均以鼓勵小公司納入員工福利為出發點。那麼員工如何定義呢?8941表明確規定以下五類人員不屬於員工範疇:一、獨資個體(Sole Proprietorship);二、合夥人(A Partner in a partnership);三、持股2%以上的小公司股東;四、持股5%以上的C公司股東;五、以上四類的家庭成員,如配偶、父母、子女、侄子外甥、叔叔阿姨、女婿媳婦等。因此股東家庭健保無法享受員工抵減優惠。

相對於小公司健保抵減條例的明確規範,國稅局對C公司(1120)的股東家庭健保計畫扣減則持「模棱兩可」或較為寬鬆的立場。由於C公司股東不存在過渡(Pass Through)個人,因此如果仿照S公司的健保扣減模式,要將公司為股東所付的家庭健保納入工資成本以扣減,但股東個人的工資同時提高,在個人稅中付出恐怕比公司稅(聯邦15%起,紐約州9%,紐約市8.85%)更高的數額,真是得不償失。

因此,多數C公司將股東家庭健保列入保險科目(Insurance under Other Deduction), 姑且不評價這一處理是否名正言順,因為國稅局的有關條例中只涉及小公司(1120S)或合夥人(1065),沒有提及C公司,但這樣做是否能通過呢?

筆者認為,不可將醫療保險費列為員工福利(Employee Benefit Programs),更不可以員工身份申請8941抵減,這樣做會受到國稅局的稽查。小公司股東或合夥人的健保費不能列為公司的保險開支,必須納入股東合夥人的工資, 同時列入K-1在公司和個人稅中分別扣減。當然,如果股東或合夥人肯順應時勢,為員工設立健保(或承擔部分),那是政府或國稅局最為樂見的, 請將員工付出的健保費列入福利開支並理直氣壯地申請抵減。

在徐氏夫婦的個人稅中,2011年工資收入6萬9755元,小公司K-1收入9489元,自雇健康保險扣減9755元,調整總收入(AGI)約6萬6634元,逐項扣減及豁免額扣除後的上稅收入4萬5288元,須繳稅5874元,但由於8941表獲得5880元抵減,因此全部抵消。考慮到徐氏公司為員工投保開支1萬6800元,35%在個人稅中得到「回扣」,8.85%用於紐約市的收入減稅,錢用到了刀刃上,可謂皆大歡喜。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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