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宏業律師事務所表示,美國國會在2012年8月,對於EB5移民投資法案,做出三年延期的決議。該事務所針對投資移民的基本形態,為投資當事人提出具體的優劣分析與比較,以供移民投資人作出適合自身特性的移民決定。
首先,移民投資可分為自營投資與項目投資兩大方向,自營投資指的是由移民投資人,親力親為,在美國直接投資自身屬意的事業,參與實際的經營管理與決策運作;項目投資則由移民當事人,投資於特定項目,由項目中心(Regional Center)代為投資移民局所批准的開發計畫,以進行資金的運用與事業的經營。
就投資額度而言,自營投資除非投資地點是位於高失業率區或小規模市鎮,投資人必需投資100萬才能符合法規要求;因此如果只想投資50萬,必須先調查該屬意投資地點,才能做進一步的投資計畫。而項目投資的投資額度,固定為50萬的投資本金與5萬左右的行政管理費用。
自營投資是從公司的設立、資金運作、人事的安排,到盈餘的分配與其他經營相關細節等,皆由投資人完全掌控,並依個人意志決定授權管理範圍。而項目投資則由項目中心進行實務的管理運作,但移民當事人對該項目有查詢權力。
自營投資必須以每一位投資人至少創造十個全職就業機會的比例,直接雇請具有合法身分的美國居民;而項目投資,對就業機會的要求,依該投資項目的形態,可以用不同的經濟模組或統計分析等方法,來證明已合乎投資民法規的要求。
依投資風險而論,自營投資的風險由自營投資人的經營管理能力而定。就項目投資方面,投資風險的分佈,則是落於當初移民投資人的選擇與隨後項目中心的營運能力,因此對項目投資的事前審慎評估與抉擇很重要。就該事務所的經驗而言,移民局對項目投資的批準率是略高於傳統自營投資的;但兩者的移民成功率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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