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報稅季節雖已結束,美國的外國公民們常常還是為其全球收入是否需要在美報稅而煩惱。這種煩惱對於申請EB1C的跨國公司經理們和EB5投資移民的投資者們尤為明顯,因為其美國境外收入可觀。
解答以上問題的前提條件是了解何種收入須在美國報稅。通常說,除一些外國學生、交換學生和交換學者,所有通過在美國境內工作或進行商貿或通過美國境內財產取得的收入都需在美國報稅。簡單說就是美國收入必須在美國報稅。但涉及到美國境外的全球收入是否被稅法判定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報稅的情況則有天壤之別。美國國稅局(IRS)解釋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與美國公民承擔同樣的報稅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滿足稅法對於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界定,無論是美國收入還是全球收入,都必須向IRS納稅。但如被稅法視為 「非居民」(nonresident alien),則只需就美國收入的部分進行報稅。
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美國收入對全球收入
國稅局(IRS)採用兩種測試: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和綠卡測試(Green Card Test)來確定申報人是否?「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 )。如外國公民滿足其中一項測試,該外國公民將被視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其納稅義務等同於與美國公民,因此將對其所有收入進行申報。
實質居住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如果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外國公民將被稅法界定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1.本年在美國境內居住31天及以上;及2.本年和過去兩年內根據如下的計算方式,在美居住183天及以上本年在美居住的天數,加上本年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數除以三,再加上再前一年在美居住的天數除以六。
下面是兩個例子:張先生持H-1簽證在美國一家計算機公司工作,2009年和2010年未回國,但2011年由於家庭變故,只在美國待了28天,據上述計算方式,張先生這三年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是:28+ (365/3) + (365/6) =210.5天。張先生會被判定為稅法上的美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嗎?不會,因為張先生未滿足第一條即「本年在美國居住31天及以上」。
王先生由於工作關係在2009、2010和2011年均在美國居住了60天,他會被稅法判定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嗎?根據計算方式,王先生在美國的實際居住天數?60+60/3+60/6=90 天。因此他不會被視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因? 他不滿足第二個條件。
如果納稅人能證明其以某些豁免身分居留美國,那麼處於這些身分的時間不會被計算入實際居住時間。這些身分包括:政府相關人員、J或Q簽證老師或培訓人員、F, J, M,Q簽證學生、學者及職業運動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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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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