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工作花銷 勿忘申報抵稅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0/26/2012 瀏覽: 2960

美國失業率近來居高不下,失業者爭取重返職場,因找工作而支出的相關開銷可以在當年申報所得稅中扣抵。依稅法規定,若新工作職位與過去相似,可適用聯邦收入所得稅抵稅優惠。依「相同職業守則」(same-occupation rule)規定,是指工作內容的本質而非頭銜。譬如,前任工作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則企業法律部門被視為相等職位,但若在律師事務所找到市場營銷職位則不符合資格,無法申報扣抵當年所得。

 高中或大學畢業生等首次尋找工作的社會新鮮人,找工開銷無法抵稅,因為不符合「尋找新工作崗位」規定,除非在學生時期已兼職工作,並計劃畢業後從事同類職業。但目前有不少人因轉換工作,暫時性改變從事行業,如軟體設計師失業後,暫時擔任餐館服務員維持生計,當他回到軟體設計類職業時,其間找工作的花費即可抵稅。
 
抵稅部分包括職業中介佣金和獵頭收費、就業諮詢費、旅行費用(涵蓋50%外地外食餐費)、簡歷準備、複印費和郵資等。如果找工者因面試、預約就業諮詢或人力銀行(job bank)而必須開車來回,可申請適用國稅局規定的商業里程津貼(IRS business mileage allowance ),以2012年為例,每英里可減免55.5分。若遠距開車找工作,依規定,交通開銷類,如搭乘飛機、火車或汽車,也可從年收入中扣抵,但旅行必須以求職為目的。
 
此外,與找工作相關的剪髮、美容、化妝、健身俱樂部會員費或添置新衣等費用則不可扣抵,電訊開銷或上網費用也不在扣抵之列。報稅人若在報稅日之前未找到工作,但前一年找工作的相關開銷仍可列入扣抵。另外,因為新工作而搬遷的相關花費也可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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