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台灣政府近來都宣布將針對納稅人海外所得是否如實申報展開調查,引發擁有雙重國籍國民的擔憂。洛杉磯是台灣人聚集的主要地區,為幫民眾釋疑,洛杉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特別與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合辦,舉行兩場稅務講座,讓當地台灣民眾瞭解兩地稅務規範。
會計師施啟祥說,其實最簡單的判定方法,是所得到底是來自台灣,還是來自美國。如果來自台灣,在台灣又有戶籍,就應該依法向台灣申報。而根據台灣稅法規範,海外所得超過600萬元的,才需要繳稅。
不過,他也提醒,根據美國稅法,只要在台灣的存款超過1萬美元,就得申報。而且是在一年之內,只要有其中一天的存款金額超過就算達標,必須依法申報,否則將被要求補稅,嚴重者可能還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特別從台灣來向洛杉磯僑胞說明台灣稅法規範的會計師呂旭明強調,即使擁有台灣戶籍、台灣身份證仍能有效使用,但未在台灣居住滿183天,理論上沒有最低稅負問題,不用課稅。
但呂旭明也指出,許多僑胞在台灣不僅有身份,還享有健保、勞保,甚至國民年金,這些僑胞不管是否在台灣長期居住,都有繳稅義務。
施啟祥還特別補充,根據美國稅法,即使不是美國公民,不持有綠卡,但只要是稅法上認定的公民,也必須申報所得稅。
所謂稅法上的公民,施啟祥解釋說,主要是指納稅年度,在美國居住滿183天。至於183天的算法,除了納稅年度實際在美國居住的天數外,納稅前一年,每三天等同一天;前兩年,每六天等同一天。將今年、去年與前年的天數加總,只要超過183天,就視同為稅法公民,必須繳稅。
資料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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