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強姦罪 (Statutory Rape)?

來源:林文震律師 時間:10/31/2012 瀏覽: 10050

在加州法律規定裡,有些刑事犯罪是規定當某種法訂的行為存在時,法律上就推定犯罪,雖然這些行為內容欠缺暴力,重大刑事過失或致人生命財產之損失等一般犯罪所具之要件。但為阻遏會導致某種現象或結果發生之行為,法律就列為犯罪予以禁止。擧兩個屬於這類型且常發生的犯罪。一是當開車時身體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8%時,即使駕駛者酒量很好,仍可不受酒精影響而正常開車,但依刑法25132b條規定即屬酒醉駕車。這條法律就在禁止過量喝酒駕車之行為。另外一例就是本文討論的刑法261.5條法定強姦罪。

法定強姦罪規定與非配偶的未滿18歲未成年男女發生性交行為即犯下法定強姦罪。本罪不僅不需要以使用強力或暴力違反被害人之意志為要件,即使這個行為是在未成年人同意或兩情相悅的狀況下也不能阻罪。法律早期的立法用意是鑑於加州未成年女子未婚懷孕生子的比例過高,造成嚴重個人,家庭及社會的問題,因此藉助法律認定未婚之未成年女子沒有性交同意之能力與權力。後來法律將保護的對象擴張到包括未成年男子,同時保護未成年男女,但也同時否定未成年男女之性交自主權。理論上來說,兩個未成年男女發生性行為是觸犯本法的,只是實務上,除非有暴力行為存在,並非執法單位的重點,被起訴的可能性並不大。這也是為何在加州這個法律規定並未遏止青少年間之性行為的原因。

許多成年讀者不知加州法律有此規定,也有許多人以為與未滿16歲女子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但不知法律並非除罪理由。故在加州成年男女(滿18歲)如果交了未成年男女朋友且發生性行為,是可以被控強姦罪的,不可不慎。對於喜歡找未成年交友的人,尤應引以為戒以免觸法,樂極生悲。好在實務判決上,被告如能提出証據証明自己合理的誠實的相信對方已滿18歲,譬如對方持假証件誤導或在成年的聚會中相識且對方長相特別成熟等均有可能作有效抗辯理由。且成立此罪沒有暴力成份故不需依刑法第290條登記在性犯罪名單上。

 若不幸觸犯此罪,又因被告與未成年之被害人年齡差距多少而有不同。若差距小於三年,是屬輕罪。若差距大於三年有可能被控以重罪。換言之被告年齡越大或受害人年齡越輕,成立重罪或受刑較重的可能性均較大。在實務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女子因而懷孕,或成年人處於被未成年人信任之地位,例如老師,教練,或牧師等,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有控制及暴力之事實時,幾乎可確定會被逮捕起訴的。

在此特別要提醒的是如果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男女作淫蕩或猥褻的動作(lewd or lascivious acts),不需達性交程度,就構成刑法288條的重罪可被處八年徒刑。且犯下此罪,會登錄在性犯罪名單上。

(本文作者林文震律師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vwl@zllawyers.com;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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