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妻子共同擁有一棟獨棟屋,兩年前因為買了第二棟房子,所以決定把第一棟租出去。由於缺乏經驗,所以我們僱用一家管理公司代管。管理公司找到一位房客,與她簽了長期租約,明年六月截止。剛開始時房客按時繳租,最近她連續幾個月遲繳,最後一次我忍不住給了她三天通知,管理公司幫我僱用一位律師,一切進行順利,一直到開審前的幾個星期,律師突然來電推薦撤訴,說原因是房客已直接把所欠租金存入管理公司銀行賬戶,這麼一來房東就暫時喪失了驅逐權,原來管理公司曾經把公司帳戶號碼給予房客方便房客繳租。雖然管理公司後來有寄支票把錢還給房客,但律師說此動作於事無補,生米已煮成熟飯,太晚了,我照他意思去做,撤訴了,平白無故虧了一千元。請問律師你的看法如何?
答:把戶頭號碼給房客讓她直接把錢存入房東指定銀行帳戶並非不尋常,市場上這種程序頗受歡迎, 雖能在一般情況下減少作業受益房東,某些時候反而對房東不利,以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法律明確的說,三天通知過期後,房東不能向房客收取任何租金,否則將被法院視為放棄驅逐權的一種行為,到時候不僅不能打贏官司,敗方還要賠償勝方的訴訟費,賠了夫人又折兵。但是法律並非盲目,房客要成功證明房東已放棄驅逐權就必須證明房東在三天通知過期後收取房客的租金是有意向的,並非無心,到底最終法官會怎麼判就取決於房東後來的行為,如果房東不即時,等了很久才把錢退給房客,法官很可能會判房東已放棄驅逐權。以上所提供例子,開審值得一賭,我覺得律師的決定保守了些。
資料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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