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刑事案件從開始到結束的過程

來源:林文震律師 時間:11/05/2012 瀏覽: 9608

1.人權為本:美國可以說以保障人權為立國根基。美國的刑事制度也可說是全球最重視人權保護的制度。有人說這個制度是寧縱放百人也不寃枉一人。最為人所熟知的美國黑人足球名星在二十年前的殺妻案,因警方採証及保全程序多所疏失,讓陪審對辛普生的涉案產生合理的懷疑,雖然大多民眾都認定兇手是他無疑,最後仍以無罪開釋,令許多人扼腕嘆息。但也因這個無罪判決讓LAPD對調查程序及証物處理保存從制度上改革使其完善減少瑕疵。從長遠來看,人權保護反更進步。美國電視影集也常以犯罪調查起訴審判為劇情,許多人雖看的津津有味,但對刑事案件程序仍一知半解。本文試圖給大家一個基本概念,希望較能有助於深入了解一些刑事的新聞或影集。

2.警察與檢查官:刑事案件調查是執法單位如警察局等之責任。大多數案件是從逮捕犯罪嫌疑人開始。當警察將犯罪調查報告包括証人証物提交給檢查官由檢查來決定警方所調查之資料是否構成犯罪及其罪名,應否起訴等。檢警雖分家,但從犯罪調查起訴來說可是一體之兩面,缺一不可。

 有些時候,警方可先將調查檔案送交檢查官起訴後,再請法官發逮捕狀,將被告拘捕到案。

3.過堂(arraignment ):被告在從知悉被列入犯罪調查對象或被逮捕起訴開始就應找個有經驗的刑事專業律師代表,讓律師了解案情,準備對策。案件一經起訴就繫屬法院。法院程序的笫一步就是過堂,也是被告第一次出庭面對法官,並通知被告起訴罪名。此時法官會要求被告陳述是否認暃。一般而言律師都會代表被告作無罪陳述。一旦作此陳述,案件即進入下一階段。

4 .預審聽証(preliminary hearing):在此程序中,檢查官必須要提出足夠証據,說服法官本案有足夠之原因,以認定被告可能犯罪應接受審判。當然辯方律師也儘可能說服法官說呈堂証據完全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案。能在此階段就能讓法官駁回起訴的案件並不多見。如果在預審聽証中法官裁決案件有足夠事証進入審判程序。此時法院會在下一次被吿過堂時,訂下審判日。在這段時間內辯方律師通常會作獨立証據查證,面談証人,或請專家來過濾檢方証據。此時辯方會就其查證結果,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廢棄某些不法取得之証據,或提出動議要求檢方提出並公佈一些對辯方有利之証據。這些是審判前的一些準備程序。

5.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 ):這與民事訴訟的和解(settlement)是類似的概念,只是這裡的當事人是檢察官與被告。經由雙方協商並同意免除審判程序,由被告承擔並接受或不異議較低程度罪名及刑期。大多刑事案件都在檢辯雙方對案情及証據有相當程度之後,掌握及了解狀況後,達成彼此認為是個可以接受的認罪協議。

6.審判(trial):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認罪協商,案件會進入審判程序。被吿有權選擇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或由法官單獨審理來決定其命運。如選擇法官審判,也需要得到檢查官之同意。

陪審圑責任是在聽取雙方提出之証據及事實後決定被吿是否有罪。而法官的責任主要在確認檢辯雙方提出之事証合乎證據法則。如案件由法官來審判,則法官同時扮演兩種角色。

陪審團由12人組成,這12人必須全部一致同意被吿是有罪或無罪。如果無法一致決定,案件就因無法決定而流審(mistrial)。這時檢查官可以決定再行起訴由不同陪審團審理,也可選擇撤案,當然雙方仍可繼續協商,達成認罪協議的妥協。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可以在判刑後三十天內提起上訴,由上訴法庭審理。

 希望以上敘逑給大家一個基本概念。刑事訴訟程序複雜且充滿高度技術性。希望藉著程序的公平可靠及公信力,而能達到勿枉勿縱的目的。

(本文作者林文震律師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vwl@zllawyers.com;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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