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後可否带小孩搬家

來源:蒋丹宁律师 時間:11/07/2012 瀏覽: 9123

对於夫妻双方离婚後,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可以带小孩搬离夫妻双方的共同居住地的问题,在加州的婚姻家庭法中一直有着不小的争议。这项争议已经持续将近五十年,法庭判例的趋势从一开始的坚决反对逐渐趋於和缓,最新的判例是只要搬家的一方不是故意以搬家为藉口让小孩远离另一方父母亲,其搬家的请求就一般会得到法庭的准许。

在法院经判决裁定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关於孩子人身与法律抚养权的裁定也已尘埃落定之後,对孩子负有人身监护权的一方想要搬离原来的居住地,到另一较远的地区工作或生活。另一方对孩子享有探视权(visitation)的父母往往对此作出激烈的反对,认为小孩一旦搬走,自己很难再与孩子保持现有的亲子关系。而作出搬家决定的一方则会认为自己有作出选择居住地的权利。矛盾産生之後,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行使其延後管辖权,依据加州法律和判例对这一争议作出裁决。衆所周知,判例法处於沿革变动之中,在这一问题上亦是如此。

在过去很多年中,加州的判例法一般倾向於不准许父母一方带着小孩搬离原有的居住区域。即便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准许,条件也非常苛刻,而且搬走的一方父母亲对附加条件要严格履行。

近年以来,这一趋势渐趋缓和,2004年,加州最高法院在案例中列出了法院在作出此类判决时必须要给予考量的因素。法院再次重申“孩子最佳利益原则”,即一切决定均要将孩子的身心与成长的利益列为最高标准。在处理搬家的案件中,如果现有的抚养协议规定父母双方对孩子享有共同人身抚养权,而且一方的额度至少为40%,则要根据孩子的利益考量是否重新修改抚养协议。如果搬家一方父母的抚养权额度超过60%,则一般会得到法院的判决同意带小孩搬离原住地。反对小孩搬离的父亲或母亲则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两点方才有可能取得胜利:

  1. 搬家的决定出於恶意,是搬离一方以阻止小孩与另一方父亲或母亲见面为目的而作出的决定;
  2. 搬家对小孩的利益与福祉造成重大损害,在衡量这一因素时,法院会仔细考量搬家对於孩子与要分开的一方父亲或母亲的亲子关系所産生的影响。

在决定何种裁定最符合小孩的最高利益时,法院要考虑以下多种因素而作出决定:

  1. 孩子对稳定生活的需要;
  2. 搬家的距离;
  3. 孩子的年龄;
  4. 孩子与双方父母的关系;
  5. 离了婚的父母双方的关系,双方是否可以良好交流与合作,以及他们是否能将孩子的利益放在个人得失与好恶之上;
  6. 如果小孩足够成熟,小孩在这一问题上的意愿;
  7. 搬家的原因;
  8. 现有的人身监护权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反对搬家的一方父亲或母亲有权要求法庭任命专家对孩子抚养协议进行评估。

总而言之,孩子在父母离婚後最好是与双方都保持良好与亲密的关系。如果一方因为不得以的原因要带小孩搬走,父母双方应该尽量协商作出折衷的决定,如果实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要请教专业人士尽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资料来源:新浪网/蒋丹宁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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