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公司還不起其債務,該公司的債權人是否能合法地要求申請破產救濟的業主支付公司的債務?例如,Nobama 從Netflix的股票在過去45天裡翻了一番,他用這些利潤購買柯達。柯達上週申請第11章破產保護。柯達撤銷與柯達劇院的合同,撤銷其未來對劇院的贊助 。因取消合同柯達欠劇院$7400萬美元。 Nobama隨後申請第7章保護,因為他失去了他的工作。柯達劇院能否成功地 起訴Nobama并追回由柯達公司所欠的$7400萬美元?
這是由破產法院在庫格林雪佛蘭訴湯普森案例回答了這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湯普森先生是幾個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包括稱為佛羅裡達醫生租賃有限公司汽車銷售和租賃公司,公司於2008年8月,該公司與原告签约購買 2009年豐田佳美。合同由營業員以該公司的名義執行。該公司購買汽車后轉售給客戶。該公司平均每月從原告處買一輛汽車。
湯普森先生沒有參與銷售談判,也沒有参与討論與原告購買豐田佳美,並沒有比公司任何其他的人更密切地參與本次的交易。事實上,債務人很少知道具體的交易,除非營業員,主管無法提供必要的援助。只有這宗交易是該公司拖欠原告的 。湯普森先生申請破產保護後,原告起訴他按汽車購買價格索賠 。
這聽起來像一個荒謬的主張,不是嗎?原告將刺穿FPL公司面紗而 到達債務人,但它肯定看起來像債務人保持自己獨立的,除了FPL。破產法庭發現,由FPL所欠債務,原告不能刺破FPL公司的面紗,以達到債務人。法院應對原告的對債務人提出的申訴,說:"雖然債務人承認他要最終控制企業,而法院發現,[他] 無法完全控制FPL ,該公司 有多個 管理層,管理着其中許多 的重要決策,如僱用,解僱員工,可觀的合同談判,處理公司帳目。"
試想一下,如果形勢發生逆轉。比方說,湯普森先生用他的本尊 和FPL公司的資金混合他的個人資金。例如,他利用公司的資金,購買了比佛利山莊的房子。他使用公司資金為他的妻子買了二十克拉的鑽石戒指。他還利用公司的資金來支付他的孩子的學費和費用。因為這種情況下,破產法院是否會允許原告扯下這樣的公司的面紗,允許索賠起訴Thompson先生,將原告的訴訟請求湯普森先生的破產不得免除債務?
法院說不。法院發現 原告的不得免除訴訟請求 的基礎不成立,即使存在揭開公司面紗的基礎。法院說這是"這是原告的不幸,因為原告抓的這個生意向下滑,在一天結束時所留下 的 資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公司的債務。"法院裁定, Thompson先生個人無需為他的公司向原告承擔債務,但即使他是,該債務也是可以免除的。因此,在我們的例子中,Nobama是能擺脫困境。柯達劇院的對他索賠7400萬美元將不會被排除在他的第7章案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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