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息審查
是一個比較新的標準,深挖債務人是否濫用破產法。新破產法於 2005年生效的規定,每一個破產債務人必須使用IRS(國稅局)允許扣除的費用計算他的總收入和淨利潤,得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衡量第7章或第13章的資格。根據不同的結果,如果判定是一個“推定的濫用”,則出示紅牌。 但推定的濫用或相反,推定有沒有濫用絕不是決定性的。這些推定或叫假設都是可反駁的。因為如果都使用 IRS(國稅局)扣除的方法,入息審查測試可能會顯示,沒有任何人均可支配收入;而對比如果使用稅表裡I 和J 報表,實際收入和支出,則可能表明,有可支配收入。 例如一位高於中等收入之債務人,很節儉,根據稅表裡I 和J 報表,他有能力償還30%的無擔保債務50,000美元,即15,000美元,60個月。但是,也很可能出現在同一債務人的入息審查測試,他的可支配收入為零。 入息審查結果表明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而報表卻顯示出具有一定的能力償還債務。這其中的差異可能意味著:如果我們依據稅表裡I 和J 報表,應該符合第13章;而如果我們依據入息審查結果,則應符合第7章。 因此,這種是否有可支配收入的差異,提出了一個問題,即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可能會認為他有資格申請第7章,因為入息審查結果決定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而受託人可能會說,債務人濫用破產法,因為他實際上有能力償還部分債務的。誰是正確的呢?
In Re 卡爾霍恩案例,債務人,卡爾霍恩先生及夫人於 2008年提出了第7章申請。債務人11年之前從他作為醫院財務長的工作退休,現在他申請了破產救濟。他們每月的收入是$7313,來自兩個退休計劃,加上$1459社安金。他們住在一個 3.5英畝的宅院,他們在2000年試圖賣掉房子,兩年都沒賣掉。 因為他們賣不出的房子,他們耗資13萬裝修房子。在申請破產之前,債務人與債主管理公司訂立的還款計劃是每月支付$2638給債權人。他們按月支付了22個月,但決定停止支付,因為他們通過的預算中用掉了所有的可支配收入,而無法應付緊急情況的出現。當他們申請破產時,他們還欠著$106707無擔保的債務。
根據入息審查結果,債務人沒有可支配的收入。破產法院認為,根據總體情況,如果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這將是一個濫用第七章。在得出這一結論時,法院認定的“整體的情況下”測試中使用Green v. Staples(1991年)是有幫助的,即使是Green(格林)之法定基礎已不再。Green(格林)因素有:
1、是債務人經歷了突發疾病,災難,殘疾或失業而尋求破產救濟?
2、難道是債務人花掉了現金,使消費遠遠超出其償還能力?
3、是債務人的預算過高或不合理?
4、破產計劃和報表合理嗎?是否準確地反映債務人的真實財務狀況?
5、破產申請書提出的是否真誠?
債務人的訴訟被駁回是根據他們的償還能力。在上訴中,他們聲稱,Green這個理由僅僅適用於那一個案件。他們還認為,入息審查結果是申請第七章救濟確鑿的資格。
第4巡迴法庭說,“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免除... ... 入息審查測試的手段不應決定,推定是可駁回的,而法院仍然可能會發現破產被濫用,即使如果沒有推定或假設... ...”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年以上。他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破產案件。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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