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同類不動產交換法 稅務優惠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11/28/2012 瀏覽: 2247

房地產是多數人一生當中最大的投資,美國稅法給予房地產投資的稅務優惠不少,但必須懂得相關細則,才能享有箇中好處。

會計師黃傑峰表示,過去美國政府課徵投資股票、房地產獲利的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以15%為稅率上限,但2013年將調高至20%至39.6%,儘管如此,投資房地產與股票相較,還是有許多可善用的稅務優惠。

以投資角度購置房地產者,可善用「1031 Exchange法案」,或稱「同類不動產交換法」,該法案鼓勵投資者把原本不動產投資(但不包括自住自用房地產),在增值後繼續「回流投資」至不動產市場,以換取緩繳增值稅的權利。

會計師施啟祥指出,利用此法案的投資人,以賣出手上既有房地產,換得新購房地產的延稅,重點在於新購房地產的買價,絕對要高於賣出的既有房地產,一出、一進的房地產交易之間,絕對不會有現金獲利落入投資人的口袋,交換延稅的房地產可一換多,也可多換一,在最後賣出所有房地產,並不再繼續轉換投資時,再一併繳交增值稅。

美國稅法也給予自住房地產購屋人,總計27.5年折舊的稅務優惠。

黃傑峰說,以一棟57.5萬元成交價的房地產為例,若地價為17.5萬元,房子價值則為40萬元,屋主每年則可享有近1萬4500元的房地產折舊稅務優惠。

此外,美國對於長期投資房地產的居民,也提供稅務優惠。

會計師林清吉指出,凡過去五年稅務期間,自住達兩年以上的住宅,賣出時,單身享有25萬元的交易獲利免稅額,賣出夫妻共同持有住宅,則可享有50萬元的交易獲利免稅額。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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