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洛杉磯李先生向一家租車公司租了一輛MINI VAN,開車到舊金山辦事,原計划是一個星期,沒想到他有事開車到華盛頓州,他曾向租車公司打電話要求將租車期限延長一個星期,但是租車公司不同意。他不理會租車公司,覺得租車公司有他的信用卡資料,多租幾個星期反正租車公司會在信用卡上扣錢。二個星期後,他回到洛杉磯由於太忙也沒有去還車,沒想到警察上門將他逮捕,並以刑事罪起訴他。
鄧洪律師的解說: 未經車主同意而擅自開他人的汽車,屬於刑事罪,最高可被判六個月牢刑及罰款一千元。租來的汽車(RENTAL CAR)只給租車人士使用權,租車公司仍擁有汽車所有權,租車公司不同意延期的話,租車人士必須及時還車,否則觸犯刑法。不過,如果因長期性的租車(LEASE)貨款付不出,貸款機構有權派人將車拖走取回(REPO),一般不會演變為刑事案件。如果因經濟原因無力交付汽車貸款,應盡快與貸款公司聯絡,商討減少或延後付款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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