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聽說過婚前協議書, 但不見得了解其真正的意義及用途. 要決定是否須要婚前協議書必須先了解加州的共有財產制. 我在話說家庭法的第一篇對加州共有財產制有些一般性的討論及敘述. 基本上, 婚前協議書的目的就是改變加州的共有財產制.
婚前協議書如何改變加州的共有財產制呢? 如前篇所述, 一般說起來, 加州的共有財產制, 就是所有婚姻期間所置之產, 皆一人一半, 但若是婚姻前所置之產, 或婚姻期間所收到的禮物或遺產繼承, 則是收益人之各人財產. 但若是共有財產與各人財產混在一起時, 各人財產則可能全部或部分變成共有財產. 一般講起來, 婚前協議書就是用來改變或簡單化這些複雜的財產性質問題.
比如, 男方在婚前就擁有一醫療診所, 婚後男方繼續經營此醫療診所. 在沒有婚前協議書情況下, 若雙方日後離婚, 此醫療診所在婚姻期間的增值, 皆有可能為共有財產. 醫療診所與其他任何生意一樣, 其價值的評估, 一般說來是非常勞民傷財的. 而且婚姻的時間欲長, 評估欲困難, 費用也欲昂貴. 再者, 若男方在婚姻期間, 將此醫療診所賣掉再轉投資其他的生意或資產, 那麼共有及個人財產價值的評估, 就更困難及複雜了. 因此若雙方同意, 可用婚前協議書來制定此醫療診所在離婚的情況下, 該如何分配, 那麼在離婚時就可減少許多的爭議, 對雙方都是有益的.
再者, 婚姻期間雙方之時間, 勞力, 及技能皆為共有財產. 因此, 婚姻期間雙方用時間, 勞力, 及技能所賺來的每一分錢, 皆屬共有財產. 雙方可經由婚前協議書, 將各方所賺來的每一分錢變為各方之個人財產. 那麼用此個人財產收入所置之產, 亦將是那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協議書可制定財產分配及膳養費的問題, 但任何論及小孩扶養權及扶養費的條款, 一般說起來是無效的. 這是因為一旦夫妻離婚, 扶養權及扶養費的管轄權是屬於法院的, 任何涉及扶養權的條款, 是沒有執行效力的. 再者, 若其中一方放棄膳養費, 放棄一方必須要有律師代表, 否則此放棄條款亦無執行效力.
婚前協議書故名思意必須要在婚前簽, 但婚前的多久呢? 一般說起來, 婚前協議書由其中一方撰寫, 再交另一方審核. 法律認為若因婚期迫在眉睫, 而致使審核一方沒有至少七天的時間來審核及商討合約的內容, 則審核一方可被認定是被迫簽婚前協議書的. 若法庭如此認定, 則整個婚前協議書都有可能被判無效. 再者,若審核一方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在簽署婚前協議書, 又不是很通英文, 則審核一方亦可能以不知自己簽的是甚麼為由, 試圖推翻婚前協議書.
因此, 若有意要對方簽婚前協議書, 千萬不要等到婚禮的前幾天才給對方. 並且,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財產分配的條款一定要審核一方有律師代表才有效, 但根據前例, 審核一方在沒有律師代表情況下簽署的婚前協議書, 一般說起來是比較容易被推翻的. 我們在為客戶撰寫婚前協議書時, 都會建議客戶要求對方請律師審核. 一個雙方都有律師代表情況下所簽署的婚前協議書, 應是很難推翻的. 總而言之, 若有意要簽婚前協議書, 應盡早咨詢律師有關內容及程序事宜, 以免在婚禮將即的同時, 還要為此分神煩心, 不能全心的享受結婚的喜悅.
以上所述, 為一般性法律資訊, 不意亦不適為任何個人案件作為法律咨詢或見解. 讀者若對此文或其他法律課題有任何問題亦歡迎與我們聯繫. 我們的連絡電話是 (626) 286-7055. 來電請洽詢張靜琴 (Aster Chang) 律師. 謝謝.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