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講, 加州共有財產制就是所有婚姻期間夫妻共同名下所置之產皆一人一半. 但若是婚姻前所置之產, 或婚姻期間所收到的禮物或遺產繼承, 則是收益人之各人財產. 若是共有財產所得之收入, 亦是共有財產. 而各人財產所得之收入則是各人財產. 比如說, 若先生於婚前就擁有一棟房子, 此房子所得之房租亦是各人財產.
此共有財產制既看起來如此簡單, 那麼為何有許多人在離婚過程中花許多錢打官司爭財產呢? 那是因為財產問題及財產性質的複雜性, 遠超過此簡單之原則可含蓋. 比如, 許多人在結婚前就擁有財產. 這些財產在結婚後很容易就會有共有財產權益產生. 這是因為婚姻期間雙方之時間, 勞力, 及技能皆為共有財產. 因此, 婚姻期間雙方用時間, 勞力, 及技能所賺來的每一分錢皆屬共有財產. 婚姻期間用雙方之信用所借貸來的錢亦屬共有財產. 因此, 比如說先生於婚前就擁有一棟房子, 但房子上有房貸, 若在婚姻期間用夫婦所賺來的薪資去付房貸, 則先生之各人財產房子就會有部分變為共有財產. 同樣的若先生之各人財產房子, 在婚姻期間夫婦共同去向銀行抵押借款, 此各人財產房子亦會有部分變為共有財產. 再比如說, 若太太在婚前就擁有一個生意, 婚後繼續經營此生意, 雙方若日後離婚, 此生意於婚姻期間的增值即有可能是共有財產. 再者, 若先生或太太在婚前就有一筆錢在其名下帳戶, 於婚後又將其薪資存入此帳戶, 若數年之後離婚, 若無法逐筆追溯及建立目前各人財產所餘金額, 則有可能整筆錢都變為共有財產. 至於各人或共有財產比例之計算方法, 那就更複雜了, 於此不能盡述.
許多人以為, 若將自己的薪水放到自己名下的帳戶, 就可確保自己的薪水是自己的各人財產. 這個想法是不正確的. 如上所述, 婚姻期間以雙方之時間, 勞力, 及技能所賺來的每一分錢皆屬共有財產. 因此這錢放置於誰名下的帳戶卻是無關緊要的. 但若婚姻期間雙方決定將用共有財產購置的房地產或人壽險放在夫婦其中一方之名下, 則此財產是持名者之個人財產, 但也許須要償還共有財產所付金額.
總而言之, 婚姻關係產生衆多的法律及財務的關係. 若能白頭偕老, 不但是人生一大美事, 也會避免諸多的法律及財務的問題. 但若不幸夫妻不能終老, 也希望雙方能理性的解決所有的問題, 避免對簿公堂, 花費巨額的律師費. 本事務所在離婚案件上的一貫宗旨, 就是首先幫助雙方以合解方式解決. 若合解不可能時, 我們則盡我們所能經訴訟過程為客人爭取最好的結果.
以上所述, 為一般性法律資訊, 不意亦不適為任何個人案件作為法律咨詢或見解. 讀者若對此文或其他法律課題有問題,歡迎來電(626) 286-7055, 洽詢張靜琴 (Aster C. Chang) 律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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