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婦女除了可以申請 VAWA 綠卡外﹐也可以考慮申請 U-簽証。雖然U-簽証不是永久居留的簽証﹐但它容許申請人三年後調整身份﹐而且U-簽証彈性比較大﹐沒有要求申請人跟施虐者有婚姻關係。比如說﹐申請人跟施虐者只是同居關係﹐申請人不能根據VAWA申請﹐只能選擇U-簽証。這兩套法律有很多技術性要求﹐在選擇用哪一個方法拿身份前﹐應該先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除了家庭暴力﹐U-簽証也讓其他罪案受害者得益。U-簽証法律也覆蓋綁架﹑勒索﹑非法禁固﹑防礙施法公正﹑毆打﹑謀殺﹑強姦﹑逼良為娼等罪行。
申請人要證明﹕1) 他因為以上的罪行曾受到嚴重的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2) 他有關於該罪案的資料。3) 他有協助警方或檢控官調查。4) 該罪案在美國領土內發生。
根據有關法律﹐罪案受害人的家屬也可以得到移民福利。如果直接受害人是超過21歲﹐可得益的親屬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如果直接受害人是21歲以下﹐可得益的親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孩子﹑父母﹑和18歲以下未婚的兄弟姐妹。例如﹐父母親有兩個小孩﹐一個十歲一個十二歲﹐全家都沒身份﹐有一天父親打傷了十歲小孩但沒有打其他人﹐事發後報了警﹐在這情況﹐母親和兩個孩子都有機會拿到U-簽証。
一個U-簽証申請很關鍵的一點就是要證明受傷害的程度。移民官會考慮以下因素後作出綜合性的結論﹕受傷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犯案人的行為﹑案發時受傷害的時間長短﹑傷害的永久性等。
U-簽証的申請有兩個部份﹐分A表和B表。A表是個人申請﹐B表是執法或司法人員的證明書。有資格填寫B表的人員包括警方﹑檢控官﹑或法官。B表格是U-簽証申請不可缺少的一個元素。在這表格裡﹐政府人員要說明申請人是罪案的受害者﹐該部門正在審理該案件﹐而且申請人有跟政府合作提供關於案件的資料協助破案。筆者接觸過很多客人﹐他們之前請了些不負責任的事務所做U-簽証﹐只幫他們填寫A表﹐但B表從來沒有提交﹐這些事務所是犯了技術性錯誤還是存心行騙不得而知﹐但客人的U-簽証申請被拒絕是事實。所以在申請U-簽証時要清楚知道提交什麼材料給移民局﹐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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