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報稅 肥咖條款受關注

來源:華人工商 時間:12/31/2012 瀏覽: 3005

2013年報稅季即將展開,華人移民對於海外金融帳戶或資產申報稅務尤為關注,會計師建議,填報稅表前應詳細查核FBAR及FATCA條款的相關規定。
 
在美居住逾183天需報稅

許多在美工作的外藉人士,或在海外工作的美國人,在申報所得稅時,對是否需要申報海外收入或申報項目皆感困惑。State Farm與世界日報日前聯合主辦「聰明管理稅務」講座,應邀主講的現任紐約市主計室資深投資分析師錢郭琛指出,稅法規定,有三種人必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2012年在全球各地的收入,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及過去三年中在美居住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士。

錢郭琛指出,在美工作且有收入的外籍人士,國稅局都有詳細紀錄,若申報所得資料與國稅局不符,國稅局將發出追繳稅捐信函。美國國稅局正積極與全球50個國家協商互惠協定,交換相關資訊。

上述三類人士若在海外擁有金融帳戶則須填寫FBAR條款的TDF90-22.1表,及歐巴馬總統在2010年推出的「肥咖」(FATCA)條款8938表格,在於加強追討富人避逃境外資產稅金,凡擁有海外資產者都需據實填寫。報稅人若無法在一張8939表格內完全說明資產細目,則須附加額外說明。

錢郭琛說,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羅穆尼曾因2011年報稅被抨擊,羅穆尼2011年稅表長達369頁,除兩頁申報美國國內所得收入1040稅表之外,餘下多數為說明海外資產的肥咖稅表,投資避稅使他所得稅率降至14.1%,引發議論。

 海外收入申報7萬5千以上

FBAR條款規定,若海外金融帳戶資金在一年中的某一天進出總額超過1萬美元則須申報,包括存放在外國金融機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帳戶。過去幾年內未填報者可補報,國稅局不定期開放「自首」時限,儘管補繳稅金高,但為免除刑責,仍有不少納稅人「自首」。FATCA條款規定,若海外資產在去年底時超過個人5萬元(夫妻10萬元),或在一年的海外收入超過7萬5000元(夫妻15萬元)的部分都須申報。

錢郭琛建議,納稅人充分利用國稅局網站中文說明,搜索關鍵詞查證,如收入為勞力所得(earned income),或已在國外繳稅,皆可申請扣抵。

紐約州註冊會計師鄭健雲則為自雇業者及工薪家庭提供節稅建議,他說,自雇者的家庭辦公用品、商用電話或汽車、醫療保險及退休儲蓄金等均可扣抵,但電話費與汽車相關支出等須剔除私人使用部分。譬如,在家辦公的自雇業主,若在1000呎房屋中挪出100呎作為辦公室,報稅時房屋相關開銷則可按其中10%比例扣抵。

此外,房貸利息及地稅、付給會計師或自購報稅軟體的費用、銀行保管箱、賭博輸資、出租房屋的廣告費、收房租或買材料的汽油費、中介費、律師費及管理費均可扣抵。現金及非現金形式捐款亦可扣抵,如有人捐贈古董字畫或股票。

依Child tax credit條例,為13歲以下子女支付安親班費用,或托兒所費用也可申請扣抵,必須詳細列出托兒所稅號及地址或保姆工卡號碼等信息,17歲以下子女與報稅人在一年中居住超過6個月,可申報1000元扣抵所得。依American Opportunity Tax Credit和Life Time Learning Credit條例,子女大學學費及書本費、大學第五年或職業進修費用均可依規定扣抵稅捐。


資料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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