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美十年 兩種途徑轉身分

來源:李定一律師 時間:01/15/2013 瀏覽: 4480

問:我於2001年從墨西哥邊境偷渡來美國,先生也在美國,有綠卡。我們有一個小孩在美國出生。我最近去上教會,成為基督徒。但聽說申請政治庇護要在到達美國之後一年內申請。這是真的嗎?像我這樣還能申請嗎?
 
答:因為你不是由機場通關入境,假設也沒有245(i)條款保護,那麼即使你先生是綠卡身分,也暫時不能幫到你。你只能自己申請政治庇護。一般來說,申請政治庇護的確規定要在到達美國之後的一年之內申請,否則的話,即使是法官認定你曾在中國受過迫害,或是現在回中國會受到迫害,也無法批准你政治庇護,只能批准你免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只要中國情況沒改變,你在美國就不會被遞解,而且每年可以拿到工作許可證(A-10卡)。但你不能申請家人,也不能拿綠卡。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你之前在中國沒有受過迫害,到美國後也沒有情況讓你擔心回中國之後會受到迫害,那時當然不可能申請政治庇護。但目前你的情況改變了。你成了基督徒,擔心回中國之後會因此遭受迫害。如果你在情況改變,成為基督徒的六個月之內申請政治庇護,法官如果認定你回中國之後會遭受迫害,仍舊可以批你政治庇護,而不是前面所說的免遞解,哪怕你進入美國已好多年。但條件是你一定要在自己情況改變之後的六個月之內申請。
 
另外,以你的條件,你也符合申請十年綠卡。十年綠卡無法向移民局申請,一定要向移民法庭申請。如果你在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問話被拒絕之後,移民官會發起訴書(Notice to Appear)給你,要你去出庭。在你第一個見庭的時候,法官會問你要申請甚麼,那時除了政治庇謢, 你還可以向法官遞交十年綠卡的申請。十年綠卡的申請條件是:必須在發起訴書,要你出庭時算起,之前曾在美國居住十年,有良好的品性道德,沒有犯罪紀錄,並且有美國公民或綠卡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法官在決定是否批准你十年綠卡申請的一個重大考量是,如果你不能留在美國,你的有美國身分的親屬會遭遇甚麼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如果能證明這點,加是有證明在美國十年,而且也沒有犯罪紀錄,那麼法官就可以批准你的申請。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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