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概在2008年前,我在結婚網站認識我現今的太太,通過電郵與電話往來,並於2008年7 月21日在香港註冊結婚。我向移民局申請我太太和繼女來美。移民局在2008年12月26日接受我的申請。香港美國領事館調查我太太時,發現她與離婚的丈夫往一起,認我們的婚姻是假的。香港美領事館約見我太太的時候脅迫和引導她簽了一份中文文件。大概意思是,承認她婚姻目的是為了移民,讓女兒能就讀美國大學。
香港美領事館人員告訴她,你的申請我們是不批准的,你簽了這份文件你的女兒以後申請入境美國就會有機會批准,但不簽以後就沒有機會了。我太太想打電話問我,但不被允許。總之是那個翻譯在講話,那個移民官一句話也沒說。最後結果是駁回。
我又在美再上訴,但沒有在30天之內寄回證明婚姻文件,我的上訴被總領館駁回了。我當初以為有結婚證明,我是公民,申請是很容易,我朋友他們也很容易。我愛我現在的太太,如果能批准她來美,我願意與她白頭到老。
我現問題是:移民局對我這樣的情況有了案底,是不是在我以後再提供婚姻存在證明和真實性就能批准?是否因為30內遲交了上訴證明婚姻文件就被駁回?我曾經再次回香港會見我太太,有些相片和其他文件證明我們婚姻的存在。我現在再重新申請批准機會如何?現最主要的問題在哪裡?找出問題後如何解決問題?我擔心繼女21歲超齡,移民局的計算方法是怎樣?如果我太太不批准來美,我以後再去香港或大陸結婚是否有影響?
答:如果移民局及領事館有你太太的聲明文件,聲明結婚是為了移民,那麼即使你有再多的夫妻共同文件來證明結婚真實姓,恐怕也沒有大幫助,除非你太太能證明當時的那份聲明是在被強迫誘導之下寫的,不是真實的,而且也能解釋為何仍與前夫住在一起才行。
若你超過30天才提交上訴文件,是一定會被駁回的。除非能證明有特別的意外情況讓你無法在30天之內提交上訴。由於沒看到你的上訴駁回判決,在這裡無法知道是甚麼原因上訴駁回。
重新申請仍要解決之前提到的問題。移民局一定有你太太的案底。
要解決這個問題,除了要有大量夫妻共同文件證明婚姻真實性之外,你太太要證明當時的那份聲明是在被強迫誘導之下寫的,不是真實的,並且也能解釋為何仍與前夫住在一起。由於你上訴已被拒,所以現在只能重新申請I-130 ,一切重新來過。
公民遞交I-130表格申請繼女,只要你在遞交I-130表格時,你繼女是21歲以下,那麼她就被兒童保護法保護,永遠不會超齡。
如果你和現在太太離婚,以後再和別人結婚,要申請新太太時,要看移民局是否有去調你之前和現在太太的申請記錄。如果有,則對新的申請有影響。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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