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 中國大陸越來越開放,越來越多的人移民美國, 子女到美國讀書。他們雖然是美國公民或持有美國綠卡,但他們大部分時間在海外工作, 大部分資產留在海外。海外資產是否需要申報呢?
美國人或綠卡持有者在海外擁有的金融帳號總金額超過1萬美金,即使這些帳號不產生任何需納稅的收入,也必須向國稅局申報。
一個常見到誤會是海外帳戶只需申報不需交稅。
美國居民在海外如果擁有銀行帳戶、經紀帳戶(Brokerage account)、共同基金(mutual fund)、單元信託基金(Unit Trust)以及其他金融帳戶,並且這些帳戶內的累計資金超過1萬元,就必須填寫外國銀行和金融權表格TDF90-22.1(Reporter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uthority, FBAR).
外國金融帳戶指開設在美國、波多黎各、北瑪里亞納群島、以及美國屬關島、薩摩亞群島以及維京群島以外國家的帳戶。
國稅局稱,符合條件者必須在6月30日之前進行申報。由於FBAR和申報收入所得稅不同,因此不應和個人收入稅報稅一同寄給國稅局,而應郵寄給財政部,而且也不可以申請延期申報。
申報外國金融帳戶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金融犯罪。國稅局說,外國金融機構不在美國營業,因此不必向美國金融機構那樣向政府申報。因此不法分子會利用設立在外國的金融帳戶進行經濟犯罪,如規避個人收入所得稅或是盜用公款,或者為毒品販賣或是恐怖活動提供資金。
國稅局說,不申報外國金融帳戶者會被處於民事及刑事處罰。在2004年10月,就有人因故意違反了申報外國金融帳戶以及記帳的規定,被處於10萬美元或數額為帳戶中的一半資產的罰款;而無意違反這一規定的當事人也可能被處以最高1萬美元的處罰。如果被發現利用外國帳戶從事犯罪行為,當事人則不僅會被罰款,還可能面臨長達5年的監禁。
資料來源是:紐約蘆茵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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